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证券代码:600983 证券简称:合肥三洋 编号:2014-017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14:00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金友华先生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14日),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2,800,000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348,194,3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9人,代表股份347,477,2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5.2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8人,代表股份717,0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3%。 ■ 三洋电机株式会社及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回避了对上述第6、10、11项议案的表决。该股东持有的157,245,200股股份未计入参与第6、10、11项议案表决的股份总数。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7人;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董事会秘书出席参加、部分高管列席参加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81817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原案通过。 2、审议通过《2013年度总裁工作报告(2013年度财务决算)》。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81817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原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计,公司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362,658,996.50元,按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6,265,899.65元后,决定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42,624,000.00元。剩余283,769,096.85元结转至未分配利润。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81817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原案通过。 ■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81817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2014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度事业计划及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0337105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4%;反对股份为7844611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25%;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2014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6、审议通过《关于2013年度关联交易决算及2014年度关联交易总额预测的议案》。 2013年度累计发生各类关联交易总额12,333,667.99元,代收“荣事达”商标权许可使用费2,935,000.00元、代扣商标维护费3,602,384.25元。 预计2014年度公司累计关联交易金额为26,326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1909365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2014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公司确认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13年度财务审计及201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2014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81817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原案通过。 8、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现金分红,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中有关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内容进行修订及补充。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81817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原案通过。 详细内容已刊登于2014年3月2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9、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3481817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原案通过。 10、审议通过《公司与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广东惠而浦家电制品有限公司管理权之<委托管理协议>》 托管期间,合肥三洋按照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全面负责广东惠而浦的生产、经营、管理。托管期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如托管期间届满前对广东惠而浦业务形成了新的符合有关证券领域法律法规的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方案,则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的情况下,托管期间可以提前终止。托管费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 本协议的生效及履行是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完成为前提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存在特殊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1909365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1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原案通过。 11、审议通过《公司与惠而浦(香港)有限公司签署关于托管海信惠而浦(浙江)电器有限公司50%股权之<股权托管理协议>》 股权托管期间,惠而浦(香港)有限公司委派的海信惠而浦董事根据海信惠而浦章程及合营合同的规定于董事会上享有的相应于拟托管股权(惠而浦香港持有的海信惠而浦50%的股权)的表决权、提案权将委托合肥三洋行使(涉及海信惠而浦章程及合营合同修改事项除外);拟托管股权除上述外的其他权利(如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和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仍属于惠而浦香港并由其行使。拟托管股权的股权托管期间为协议生效之日起36个月,如股权托管期间届满前对拟托管股权形成了新的符合有关证券领域法律法规的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方案,则在履行相应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股权托管期间可以提前终止。托管费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 本协议的生效及履行是以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已完成为前提之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项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存在特殊利益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三洋电机(中国)有限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为190946516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份为0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份为2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原案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喻荣虎、张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4-22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