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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22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7日上午9时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0日 ●本次会议不提供网络投票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1、会议届次: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7日上午9时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30日 6、会议召开地点:亚泰集团总部七楼多功能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1、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 2、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审议关于为所属公司借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关于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2)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4)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5)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7)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继续为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关于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12)关于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3)关于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第1、2项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4月3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登记方法 1、凡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亚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联系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亚泰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4956688 传真:0431-84951400 邮政编码:130031 联系人:秦音、张绍冬 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 授权委托书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7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第1、2项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请在相应表决栏内填写所投表决票的数额。每位股东拥有的总表决票数为其拥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举的董/监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全部表决票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其投给全部候选人的表决票数之和(包括同意、反对、弃权)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总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决视为无效。如果股东投给全部候选人的票数之和(包括同意、反对、弃权)小于其拥有的总表决票数,则差额部分视为放弃投票处理,该差额部分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 2、第3项议案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21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 ● 根据公司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2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25,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25,000万元、1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1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10,000万元、5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1,21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16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0.04%;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31%。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2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25,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25,000万元、1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1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10,000万元、5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1,21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16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0.04%;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31%。上述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陈亚春 经营范围:制造销售低碱水泥、道路水泥、大坝水泥等特种水泥、通用水泥、有色水泥、水泥制品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739,262,145.98元,总负债为574,535,038.11元,净资产为164,727,107.87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374,113,105.34元,净利润34,624,318.32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为739,080,442.67元,总负债为514,321,617.20元,净资产为224,758,825.47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64,396,524.90元,净利润60,031,717.60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复 经营范围:水泥、水泥制品(除水泥预制构件)制造;石灰石、水泥混凝土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7,113,919,125.53元,总负债为5,054,912,310.22元,净资产为2,059,006,815.31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2,041,991,920.58元,净利润65,097,394.50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7,261,382,080.80元,总负债为5,080,129,310.83元,净资产为2,181,252,769.97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342,947,387.44元,净利润122,245,954.6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徐德复 经营范围:水泥、水泥制品、石灰石购销、水泥混凝土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520,215,822.71元,总负债为2,403,168,664.09元,净资产为 1,117,047,158.62 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755,588,565.96元,净利润22,352,606.57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918,836,966.66元,总负债为1,780,657,335.84元,净资产为1,138,179,630.82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41,441,737.21元,净利润21,132,472.20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树森 经营范围:铁矿石、石膏、助磨剂、缓凝剂、粉煤灰等经销、煤炭批发经营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60,258,336.22元,总负债为1,603,751,014.06元,净资产为56,507,322.16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2,326,099,934.93元,净利润-42,958,796.76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总资产为2,868,761,864.06元,总负债为2,818,771,708.96元,净资产为49,990,155.10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258,084,627.16元,净利润-6,517,167.0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 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徐德复 经营范围:水泥、水泥制品(水泥预制构件除外)、水泥包装制品等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2年12月31日,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567,239,258.09元,总负债为1,225,720,197.02元,净资产为341,519,061.07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691,227,076.28元,净利润-8,816,494.73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81,768,532.41元,总负债为1,320,384,413.31元,净资产为361,384,119.10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635,606,639.77元,净利润19,865,058.03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6、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长春市南湖大路 法定代表人:陈继忠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五金、钢材、电器机械及器材批发零售;供热、供汽;二次供水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2年12月31日,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702,930,027.10元,总负债为413,506,635.09元,净资产为 289,423,392.01 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388,068,630.23元,净利润4,221,327.35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509,638,705.32元,总负债为235,601,461.26元,净资产为274,037,244.06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7,898,576.60元,净利润-15,386,147.95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 注册地: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德复 经营范围:水泥用大理石开采、水泥、熟料生产、销售、建筑用大理石开采、发电 与本公司关系: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702,536,824.28元,总负债为413,395,754.12元,净资产为289,141,070.16元,2012年实现营业收入314,412,818.92元,净利润21,861,067.89(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止2013年9月30日,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总资产为790,937,748.86元,总负债为469,976,749.34元,净资产为320,960,999.52元,201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367,202,736.15元,净利润31,819,929.36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担保事项在审批程序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拥有被担保人的控制权,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所属公司,具备偿还债务能力。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对外担保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1,21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16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0.04%;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31%。上述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20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于2014年4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监事会主席张宝谦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监事9名,实到监事8名,监事仇健先生委托监事王劲松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4年5月9日届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拟提名张宝谦先生、姜余民先生、孙弘女士、王劲松先生、于来富先生、秦音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张宝谦,男,1946年12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优秀党务工作者。曾任吉林省双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双阳县计委副主任、长春双阳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 姜余民,男,1953年4月出生,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曾任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长春市纪委副书记、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吉林省纪委常委、吉林省委巡视组巡视专员,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副主席。 孙弘,女,195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政工师,中共党员,长春市南关区人大代表。曾任吉林亚泰商城服装商城经理,吉林龙达康乐宫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吉林亚泰集团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劲松,男,1971年10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研究员、丹麦哥本哈根大学访问学者,中共党员。曾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吉林亚泰集团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科技研发部总经理。 于来富,男,1975年7月出生,研究生,讲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办公室主任、法律部主任。 秦音,女,1976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业务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4-019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于2014年4月21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7日以书面送达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董事长宋尚龙先生主持了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4名,实到董事13名,董事施国琴女士委托董事孙晓峰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4年5月9日届满。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董事会拟提名宋尚龙先生、孙晓峰先生、徐德复先生、李廷亮先生、刘树森先生、王化民先生、陈继忠先生、王永武先生、李玉先生、黄百渠先生、李俊江先生、马新彦女士、安亚人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李玉先生、黄百渠先生、李俊江先生、马新彦女士、安亚人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15名董事组成,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尽快确定其余两名董事候选人。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同意提名并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上述5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尚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将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 表决结果:同意票1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部分流动资金借款即将到期,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同意公司继续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5亿元,期限2年;继续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1亿元,期限1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1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所属公司借款及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公司所属子公司经营需要,同意继续为亚泰集团通化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8,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2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25,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继续为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鼎鹿水泥有限公司、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吉林亚泰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25,000万元、15,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1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5,000万元、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分别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10,000万元、5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吉林亚泰水泥有限公司继续为亚泰集团伊通水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通分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生效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累计为1,21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4.35%,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1,160,385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0.04%;对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其它担保金额为50,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4.31%。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1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票14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宋尚龙,男,1953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吉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长春市二道区第九届、第十届人大代表、长春市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吉林省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第十二届人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创业先锋、吉林省优秀共产党员、吉林省特等劳动模范、吉林省杰出企业家、吉林省十大风云人物、振兴长春老工业基地功臣、吉林省高级专家、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2008年9月当选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曾任长春市二道区城建局副局长、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总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吉林大学首届董事会董事。 孙晓峰,男,1962年9月出生,经济学研究生,研究员,中共党员,长春市政协委员。曾任中共吉林省委党校经济学讲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投资部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德复,男,1953年2月出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人大代表,中国水泥协会副会长。先后被评为长春市劳动模范、国家建材系统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松江水泥厂矿山团委书记、副矿长、长春双阳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裁。 李廷亮,男,1952年4月出生,研究生,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省体改委股份制工作处处长、吉林省股份制企业协会秘书长、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党委书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树森,男,1962年9月出生,管理学博士生,正高级会计师,中共党员,长春市人大代表,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曾任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会计师。 王化民,男,1962年1月出生,博士,研究员,中共党员,长春市劳动模范。曾任吉林工业大学财务会计系主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研究院院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总经济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继忠,男,1958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中共党员,长春市劳动模范。曾任长春市二道建筑公司总经理、长春龙达建筑实业公司副总经理、吉林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 王永武,男,1962年1月出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曾任辽源市财政局行财科科员、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副局长、局长、辽源市西安区区长助理,现任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理、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玉,男,1944年1月出生,院士,教授,中共党员,国际药用菌学会理事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四届、第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曾任吉林农业大学副校长、校长,现任中国工程院院士,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 黄百渠,男,1949年5月出生,获英国爱丁堡大学博士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所长,现任东北师范大学遗传与细胞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俊江,男,1957年7月出生,博士,教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副教授、教授、系主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马新彦,女,1958年10月出生,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第十二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曾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现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安亚人,男,1955年3月出生,会计学教授,中共党员。曾任吉林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现任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师。 附件2: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玉,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玉 2014年4月21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百渠,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百渠 2014年4月21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李俊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俊江 2014年4月21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马新彦,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新彦 2014年4月21日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安亚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下转B9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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