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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80 证券简称:黄海机械 公告编号:2014-014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良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金丽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穆秉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专用账户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 (1)应收票据比年初增加30.54%,主要原因是收到客户的承兑汇票增加。 (2)预付款项比年初增加94.82%,主要原因是预付供应商货款较多。 (3)应收利息比年初增加32.38%,主要原因是计提一季度存款利息。 (4)其他应收款比年初增加41.88%,主要原因是预付供电局电费以及预付技术服务费。 (5)其他流动资产较年初增加24,385.96%,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6,000万元所致。 (6)预收款项比年初增加43.75%,主要原因是预收客户货款增加。 (7)应付职工薪酬比年初减少53.16%,主要原因是年初支付上年预提年终奖金所致。 (8)应交税费比年初增加208.94%,主要原因是计提一季度应交税金所致。 (9)专项储备比年初增加34.36%,主要原因是实际支付的安全费用较少。 2、利润表 (1)营业收入同比减少53.39%,主要原因为钻机销售数量同比减少。 (2)营业成本同比减少56.61%,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营业成本相应减少。 (3)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减少67.82%,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税金相应减少。 (4)销售费用同比减少53.77%,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减少导致销售费用减少。 (5)资产减值损失同比减少110.71%,主要原因为应收帐款较年初减少,因此计提坏帐准备减少。 (6)营业外入同比增加382.66%,主要原因为政府补助增加。 (7)营业外支出同比减少100%,主要原因为报告期无营业外支出项目发生。 (8)净利润同比减少39.82%,主要原因为营业收入同比减少。 3、现金流量表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44.70%,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2)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增加104.62%,主要是利息收入增加。 (3)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39.87%,主要原因是采购量同比下降。 (4)支付的各项税费同比减少64.10%,主要原因是营业收入减少税费相应减少。 (5)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减少69.57%,主要原因是支付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同比减少。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88.15%,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置固定资产减少。 (7)投资支付的现金同比增加100%,主要原因是报告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6,000万元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持续到报告期内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11年11月9日,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诉至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0,678元、违约损失赔偿金161,468.66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2011年12月9日,本公司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2012年1月11日,东营区人民法院以(2012)东商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2012年1月21日,本公司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管辖权上诉状》,请求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营区法院的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3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东民辖终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即该案由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2012年6月25日,本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因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产品给反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90万元,反诉费用由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承担。2013年7月30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00,678元,违约金82,84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驳回本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0,421元,原告负担1,237元,本公司负担9,184元,反诉费6,400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3年8月27日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法院主持调解,2014年3月5日,本公司与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签订(2014)东商终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由本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0万元(截止调解书签订日,剩余货款为353,87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421元由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810.50元由本公司负担。目前本公司已支付东营威玛石油钻具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40万元,此案就此了结。 2、2012年4月5日,临沂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和赵刚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2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因原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诉状上没盖公章,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2年11月5日,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再次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本公司和赵刚诉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62,29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定于2013年1月23日开庭,因向赵刚送达应诉被退回,在2013年4月2日进行了开庭,在开庭中,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赵刚的起诉,仅起诉本公司。2013年4月18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临兰商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中联物流有限公司运费77,96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2年4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本公司负担1,749元,原告负担1,797元。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2)临兰商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此案于2013年8月12日开庭。2013年12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商终字第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2)临兰商初字第415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五、证券投资情况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连云港黄海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刘良文 2014年4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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