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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2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2014-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日前收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公司收到的(2013)云执保字第52-5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长集团")与被执行人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鑫公司")、广东金汇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汇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亚奥公司")、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返还资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民鑫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1.3亿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金汇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应在1.5亿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民鑫公司和金汇源公司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义务。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湘高法执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和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岳中执监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的指定,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对本案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轴承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多元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能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由西北轴承公司、铁路多元公司、东方钽业公司、银星能源公司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兴长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1,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利息计算方法:自2000年4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对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欠申请执行人湖南长炼兴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各自认缴出资本息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 二、案件目前进展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认为,该裁定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本公司向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已寄出。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一)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浙江光普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光伏发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发电设备公司")支付加工费及货款本息、违约金等共计14,134,726.2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及《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该案已于2014年3月19日开庭审理。该案目前正在调解中。 (二)南通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诉公司控股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南通爱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控股子公司光伏发电设备公司支付货款61万元,违约金62,677.50元,共计672,677.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该案将于2014年4月23日开庭审理。 (三)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甘肃锦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返还货款本息、违约金等共计4,994,662.4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该案已于2014年4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目前正在调解中。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判断。如本案最终败诉,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相关股东都存在被强制执行1,500万元本息的风险,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 五、备查文件 (一)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云执保字第52-5号《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银民商初字第18号传票; (三)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皋商初字1277号应诉通知书; (四)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张中民初字第26号应诉通知书。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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