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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昨日发文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下放食盐准运许可至省级 食盐专营未废除 流通格局或生变 2014-04-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尹振茂
证券时报记者 尹振茂 国家发改委昨日发布了由发改委主任徐绍史签发的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中国盐业总公司的解释,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并非废除食盐专营制度。值得关注的是,食盐准运许可下放至省级盐业主管机构,此举可能会对盐业流通销售格局产生影响。 专营制度并未废除 此次政策公布之后,不少人望文生义以为是废除食盐专营制度,云南盐化昨日尾盘以涨停报收。云南盐化相关人士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此次政策只是许可证管辖下放到地方,对行业影响不大。 中国盐业总公司昨日回应称,《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国家发改委为贯彻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由产业司盐业管理办公室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制定并以国家发改委令颁布实施。其核心内容是对包括食盐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等三证在内的食盐专营许可证进行管理,并且明确国家发改委作为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食盐专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此后,国家盐业管理职能于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调整到工信部,对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相应移交。新一届中央政府组建后,国务院推动各级政府简政放权,工信部已将其食盐专营许可证的管理权相继下放省级管理。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主体已经发生变更。在此背景下,应工信部要求,国家发改委刊发第10号令,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盐业总公司指出,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的依据是《食盐专营办法》,由国务院发布,为国家法规。而《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废止该办法并不是废除食盐专营。 盐业流通格局或生变 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包括食盐生产、储运和销售活动;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2013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发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审批修改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将第六条“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根据食盐资源状况和国家核定的食盐产量,按照合理布局、保证质量的要求,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从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废除《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命令看,其依据的是2012年10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2013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前者称,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设立的食盐准运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后者称,取消制盐项目核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上述两个决定中都没有关于取消食盐专营的文字表述。 对此,兰太实业董秘陈云泉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下放食盐准运许可或许将引起未来盐业流通销售格局发生变化,食盐生产企业有望直接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但目前相关具体细则还没有出来。 工信部2013年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发布的2013年~2015年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中,总计确定了98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包括A股上市公司兰太实业和云南盐化,此后又增加了5家。目前,专门负责食盐销售的地方盐业公司有的属于中国盐业,有的则不属于。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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