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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57 股票简称:*ST 广夏 公告编号:2014-026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葡萄种植基地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3月、4月,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酿酒公司")、宁夏贺兰山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酒业公司")就酒业公司名下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事宜达成《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主要内容 1、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植兴公路以南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7)第003号(宗地号0100-403-2号)面积为3,141,420.7平方米(约合4712亩)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归公司。 2、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植兴公路以北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7)第002(宗地号0100-403-2号)面积为1,770,23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仍然归酒业公司,作为对(2007)第003号(宗地号0100-403-2号)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3、由公司提供担保的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 3443 万元及利息,如果债权人追索而酿酒公司未清偿的,由公司自行处理,酿酒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生效3日内,酿酒公司和酒业公司将土地及附着物交付公司,并协助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手续。 二、《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主要内容 1、酿酒公司用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植兴公路以北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7)第002号(宗地号0100-403-1号)中的约1500亩(二号园)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抵顶给甲方,作为甲方代偿乙方在世界银行贷款的对价。 2、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植兴公路以北土地证号为宁国用(2007)第002号(宗地号0100-403-1号)除二号园以外的其他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权属不变。 3、本协议生效5日内乙方和丙方将土地及附着物交付公司,并协助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变更手续。 三、相关说明 1、1998年12月,酿酒公司在世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反担保,即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还贷承诺和还贷担保,直至酿酒公司清偿全部债务。 2、根据以上两份协议,公司将收回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土地及附着物的接收工作。因上述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故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尚需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报批、变更手续,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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