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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垚浩、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汤琼兰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汤琼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242,891,165.63234,867,497.183.4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860,631.2322,315,398.4911.4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19,277,669.5520,157,863.10-4.3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0,304,354.32161,647,219.45-112.5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780.051911.3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780.051911.3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14%1.06%0.08%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3,433,457,186.913,400,881,071.540.9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2,193,974,905.432,168,548,653.821.17%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57,639.7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7,445,002.7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612,000.00 
减:所得税影响额1,791,560.47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624,840.82 
合计5,582,961.68--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32,007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数量
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14.03%60,335,2000  
王垚浩境内自然人8.19%35,200,00026,400,000  
蔡炬怡境内自然人5.35%23,000,00011,500,000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境内非国有法人4.99%21,456,0000  
余彬海境内自然人4.33%18,600,0009,300,000  
雷自合境内自然人1.57%6,760,0005,070,000  
周煜境内自然人1.44%6,204,0003,102,000  
靳立伟境内自然人1.39%5,964,0000  
黎颖华境内自然人1.26%5,412,0002,706,000  
宋代辉境内自然人1.24%5,346,0004,009,5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数量
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60,335,200人民币普通股60,335,200
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1,456,000人民币普通股21,456,000
蔡炬怡11,500,000人民币普通股11,500,000
余彬海9,300,000人民币普通股9,300,000
王垚浩8,800,000人民币普通股8,800,000
靳立伟5,964,000人民币普通股5,964,000
杜敬东4,916,800人民币普通股4,916,800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融-长城点击成金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4,259,316人民币普通股4,259,316
陆晓鸣3,747,500人民币普通股3,747,500
周煜3,102,000人民币普通股3,102,0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3)王垚浩、蔡炬怡、余彬海、雷自合、周煜、靳立伟、黎颖华、宋代辉、杜敬东、陆晓鸣均为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其中王垚浩、蔡炬怡、余彬海三人合并持有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共同控制了该公司。

除上述的情形外,公司未知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其他前十名股东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前十大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1、资产负债表

(1)2014年3月31日预付账款余额较年初增长34.37%,主要系公司LED产品扩产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2)2014年3月31日存货余额较年初增长44.95%,主要系报告期订单增加,引起库存增加所致。

(3)2014年3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余额较年初减少47.52%,主要系本期支付了2013年末计提的年终奖所致。

2、利润表

(1)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49.59%,主要系应交增值税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应减少所致。

(2)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33.43%,主要系公司品牌与销售渠道的建设引起销售费用增加所致;

(3)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48.19%,主要系母公司利息收入增加所致。

(4)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增长232.75%,主要系母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5)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66.93%,主要系结转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6)利润总额较上年同期增长34.24%,主要系母公司营业收入及财政补助增加所致。

(7)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106.79%,主要系母公司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再认定前,暂按25%企业所得税计算企业所得税所致。

3、现金流量表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112.56%,主要系上年同期控股子公司佛山市国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收到政府财政补助14,000万元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79.56%,主要系收回信用证保证金减少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无。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承诺事项承诺方承诺内容承诺时间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承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蔡炬怡(原监事会主席)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2008年03月25日承诺签署之日至离职后的18个月内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王垚浩、蔡炬怡出具了《股东不竞争承诺》。具体为: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国星光电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不利用持股关系做出损害国星光电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保障国星光电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充分尊重国星光电独立经营、自主决策的权利,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国星光电《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诚信、勤勉责任。本公司/本人将善意地履行义务,不利用持股关系就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国星光电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做出损害国星光电或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国星光电必须与本公司/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促使交易的价格、相关协议条款和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不会要求国星光电给予与第三人的条件相比更优惠的条件。2008年03月25日承诺签署之日至发起人股东不再持有国星光电股票之日内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其他对公司中小股东所作承诺公司3、分配期间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2012年06月27日三年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垚浩(现任公司董事长)2、本人在国星光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本人在申报从国星光电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国星光电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国星光电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国星光电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013年10月08日承诺签署之日至离职后的18个月内承诺人严格履行承诺。
承诺是否及时履行
未完成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下一步计划(如有)不适用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2014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幅度(%)10%30%
2014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变动区间(万元)5,482.856,479.73
2013年1-6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4,984.41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主要原因为公司销售收入增加所致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垚浩

2014年4月23日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2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4年4月23日上午以现场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14年4月11日以面呈、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3名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4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登载于2014年4月2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本报告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同意制定《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4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4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51 号文《关于核准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7月5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5,5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2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5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5,454.65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48,545.35 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0 年羊验字第19880号)。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新厂房及动力建设项目”的节余募集资金6,000万元变更用途,投资公司新项目“LED显示屏器件扩产项目”。 相关内容详见2014年3月2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渤海银行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2014年4月23日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渤海银行佛山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2001126112000218,截止2014年4月23日,专户余额6,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LED显示屏器件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煜起、陈青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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