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5年1月14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4-30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维仰先生召集并主持,本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将于2014年6月7日届满,公司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拟提名张维仰先生、陈曙生先生、李永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拟提名冯涛先生、孙集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拟提名王继德先生、曲久辉先生、黄显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一)。由此第五届董事会将由八名董事组成。

  上述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证书。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与公司其他董事候选人一并提交至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执行董事候选人及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将分别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根据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方案,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没有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董事会对即将届满离任的执行董事冯波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如棠先生及郝吉明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上述董事离任后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订第五届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为了充分调动第五届董事、监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现根据行业状况及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拟订第五届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如下:

  (一)董事薪酬

  (1)执行董事

  1)董事长将按照《董事长薪酬方案》规定,基本年薪为人民币40-80万元;绩效年薪为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确定的绩效薪酬,标准为40-80万元。董事长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具体金额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以上核定范围内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考核结果确定。若超出核定范围,需经董事会同意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其余执行董事以公司高管身份领取岗位薪酬,不另外领取董事薪酬。

  (2)非执行董事

  非执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

  (3)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15万元/年(税前),逐月发放。

  (二)监事薪酬

  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监事薪酬。

  职工代表监事在公司领取员工薪酬,不另外领取监事薪酬。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201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以公司总股本231,564,56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69,469,368.3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期间。同时以总股本231,564,56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股本115,782,280股。本次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数变更为347,346,841股。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完毕之后,将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本公司股份数及注册资本等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规定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详见附件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具体事项。

  (四)、《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以下对外担保:

  ■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a) 在下文(b)及(c)段的规限下,谨此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按照中国、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监管机关的所有适用法例、法规及规例及╱或规定,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购回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

  (b) 待获得上文(a)段的批准下,在有关期间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H股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面值总额的10%。

  (c) 上文(a)段的批准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后,方为作实:

  (i) 本公司将于2014年6月10日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的特别决议案的条款,与将另外为同一目的召开的H股类别股东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案的条款相同;

  (ii) 本公司已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及规例规定取得中国有关监管机关所须的批准;及

  (iii) 根据本公司的公司章程第31条所载的通知程序,本公司任何债权人并无要求本公司还款或就任何尚欠债权人的款项提供担保(或如本公司任何债权人有如此要求,已由本公司全权决定还款或就有关欠款提供担保)。

  (d) 在取得中国全部有关监管机关批准购回该等H股的情况下,授权董事会:

  (i) 于上文(a)段所述本公司拟购回H股时,在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修订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藉以削减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反映本公司的新股本结构;及

  (ii) 向中国有关政府机关提交本公司经修订的公司章程备案。

  (e)「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在本决议案通过后,至本公司下届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

  (ii)在本决议案通过后12个月届满之日;或

  (iii)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本公司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之日。

  (f)就本决议案而言: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以人民币列账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及以港元买卖的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授权董事会批准、签订及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其认为与根据上文所述行使一般性授权而购回H股股份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行动及其他事宜;授权董事会对本公司公司章程作出公司认为适当的修订,以减少本公司注册资本,反映本公司的新资本结构,并履行有关法定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为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德达”)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用以改扩建项目,贷款期限为5年,由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余自然人股东以所持嘉兴德达股份比例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对外担保公告》。

  (七)、《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南昌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合肥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再生能源”)以总价款人民币96,600,000元收购武汉新冠亿碳环境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冠亿碳”)所持南昌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新冠”)100%股权及合肥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肥新冠)100%股权,其中,人民币71,036,271.86元为本次股权交易对价转让款,其余25,563,728.14元为深圳再生能源代为清偿原股东借款金额。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100%股权。

  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

  (八)、《关于提请召开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召开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附件一:

  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张维仰先生,1965年7月生,高中学历,民建党员。张维仰先生1985年至1990年就职于深圳市城管局环卫处,1995年至1999年担任东江化工董事长,1999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张维仰先生还担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委员、民建中央能源与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总商会副会长、深圳市投资商会副会长、深圳市环境科学学会理事、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理事及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理事。

  截至公告日,张维仰先生持有64,738,446股公司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是公司执行董事李永鹏先生的舅舅,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陈曙生先生,1966年8月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陈曙生先生1988年至2001年就职于江西省稀土研究所(江西金世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01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研发中心主任、沙井基地经理。2003年至2012年10月任公司副总裁,2012年10月至今任公司总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截至公告日,陈曙生先生持有3,834,449股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永鹏先生,1974年8月生,本科学历。李永鹏先生1998年至1999年就职于东江化工,1999年至2000年就职于国策公司,2000年至2003年就职于深圳爱索威,2003年至2005年先后担任公司行政人力总监及附属公司总经理,2002年至今任公司董事,2012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负责管理公司市场运营工作。

  截至公告日,李永鹏先生持有9,577,732股公司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张维仰先生的外甥,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冯涛先生,1967年5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冯涛先生1993年至1995年担任加拿大环亚投资集团中国首席代表、高级副总裁;1995年至1998年担任艾芬豪投资集团中国首席代表及高级副总裁;1999年起至今担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经济基金委员会副主任及上海永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02年至今任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副董事长。冯涛先生同时担任万全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代码:08225)、中怡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股份代码:02341)的董事。

  截至公告日,冯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孙集平女士,1956年4月生,研究生学历。孙集平女士1975年至2000年就职于中国燃料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化学工业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2000年至今任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02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孙集平女士同时担任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创新通恒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上田环境修复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及华澳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合伙人及董事。

  截至公告日,孙集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继德先生,1950年12月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王继德先生1972年至1992年于山西省大同市财政局,税务局工作。1993年至2011年1月,王继德先生先后担任国家税务总局稽核处处长,原流转税司副司长及货物劳务税司巡视员。王继德先生现已退休,并无于任何政府部门任职。

  截至公告日,王继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曲久辉先生,1957年10月生,博士学历,国家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华环保联合会副主席,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副理事长,国际水协会(IWA)常务理事。曲久辉先生专注于水污染控制,特别是饮用水质安全保障的理论、技术和工程应用研究。

  截至公告日,曲久辉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黄显荣先生,1962年12月生,研究生学历,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香港董事学会及英国特许秘书及行政人员公会资深会员,同时也是美国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证券与投资协会特许会员。自1997年起为安里俊投资有限公司创办人及行政总裁。黄显荣先生拥有三十年会计、财务、投资管理及顾问经验。

  截至公告日,黄显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二: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4-31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桅女士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鉴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将于2014年6月7日届满,公司监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拟提名袁桅女士、蔡文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以上监事候选人经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自股东大会选举之日起任期三年。

  根据本次监事会换届选举方案,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对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4月24日

  附件一: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袁桅女士,1970年6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无境外居留权。袁桅女士1995年至2000年就职于科技部办公厅调研室,2000年至2009年先后担任上海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投资总监及合伙人。2009年至2010年担任红点投资基金合伙人,2010年至今任无锡江南仁和新能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管理合伙人。2002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袁桅女士同时担任辽宁天舟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天舟通信有限公司、合肥威尔滤清器有限公司、北京易信通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南斗月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德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康达新能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东宝能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江苏国盛恒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公告日,袁桅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蔡文生先生,1966年2月生,本科学历,中国执业律师,无境外居留权。蔡文生先生1988年至1991年就职于深圳市园林集团,1991年至1993年在深圳市鹏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1993年起至今担任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职务,2010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监事。蔡文生先生同时担任福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福田区第六届人大代表。

  截至公告日,蔡文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3-32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额度并非新增的实际担保金额,此次担保为预计新增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尚需以实际签署并发生的担保合同为准。

  鉴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预计新增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如下担保:

  1、本公司预计新增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额度总额不超过6.2亿元(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全部担保情形),具体预计情况详见下文;

  2、从提请股东大会自通过上述担保事项之日起至2014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在此额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审批相关担保事宜,并具体负责签订相关担保协议以及就与提供担保有关及实行提供担保的一切具体事项作出安排,不再另行召开股东大会。

  本次《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经201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该议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韶关绿然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绿然”)

  成立时间:2006年9月30日

  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场所:韶关市翁源县铁龙林场

  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

  主营业务:含锌、含铅、含铜尾矿的处置、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止2013年12月31日,韶关绿然资产总额人民币475,651,396.96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32,385,933.97元,净资产人民币143,265,462.99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003,444.74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11,715,163.85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1,715,163.85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2、江门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东江”)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9日

  注册地址:鹤山市鹤城镇东坑村委石旗山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为:废水、废气、噪声的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运营,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截止2013年12月31日,江门东江资产总额人民币55,600,645.10元,负债总额人民币6,113,450.87元,净资产人民币49,487,194.23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00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527,407.76元,净利润为人民币-527,407.76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

  3、力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信服务”)

  成立时间:1998年12月11日

  注册地点:香港荃湾横窝仔街28-34号利兴强中心16楼B室

  注册资本:港币1,000万元

  主营业务:市政废物收集业务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力信服务资产总额人民币42,827,433.62元,负债总额人民币38,166,997.87元,净资产人民币4,660,435.75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4,957,171.18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4,462,248.76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765,194.34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或本公司上述控股子公司目前尚未与贷款机构签订担保协议。本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在上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并审慎判断,上述担保事项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授信额度担保,不会增加公司合并报表或有负债,且提供担保所融得的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风险可控;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14年3月31日,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56,316.91万元,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850.6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4.84%,占本公司总资产的3.63%;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45.8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0.39%,占本公司总资产0.2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都不存在逾期担保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4-33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购股权事项已经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收购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对外投资情况概述

  2014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收购南昌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合肥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江环保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再生能源”)以总价款人民币96,600,000元收购武汉新冠亿碳环境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冠亿碳”)所持南昌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新冠”)100%股权及合肥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新冠”)100%股权,其中,人民币71,036,271.86元为本次股权交易对价转让款,其余人民币25,563,728.14元为深圳再生能源代为清偿原股东借款金额。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深圳再生能源持有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100%股权。同日,深圳再生能源与新冠亿碳签订了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尚待新冠亿碳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收购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事项在本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收购事项不存在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有关本次股权转让款深圳再生能源将考虑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相结合方式进行支付,若确定使用募集资金作为交易金额来源,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要求履行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对手方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新冠亿碳环境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立德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江汉经济开发区汉口创业中心三楼

  经营范围: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昌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麦园

  法定代表人:杨立德

  成立时间:2005年10月1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填埋场的设计、施工、城市垃圾的综合开发利用及相关的咨询和服务,沼气的收集及其衍生产品的开发和利用(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股东情况:新冠亿碳持有其100%股份

  运营项目:南昌麦园垃圾处理场填埋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即CDM项目和填埋气发电项目。2005年12月,南昌新冠与南昌麦园垃圾处理场签订《南昌麦园垃圾处理场填埋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即CDM项目和填埋气发电项目合作合同》,合作期限20年。

  南昌新冠2013年度经审计及截至201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2、公司名称:合肥新冠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

  法定代表人:杨立德

  成立时间:2006年12月14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经营范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包括生物能、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利用及信息咨询服务

  股东情况:新冠亿碳持有其100%股份

  运营项目:合肥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暨CDM项目。2006年12月,新冠投资集团(武汉新冠亿碳环境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与合肥龙泉山生活垃圾处理场签署《合肥龙泉山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暨CDM项目合作合同》;2014年合肥新冠与合肥龙泉山垃圾填埋场签署《合肥龙泉山生活垃圾二期工程填埋气发电项目暨CDM项目特许经营合同》;填埋气发电项目合作期限至填埋场封场后不能满足发电要求为止。

  合肥新冠2013年度经审计及截至2014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注:合肥新冠2014年1月至3月的净利润包含增值税退税人民币869,379.92元。

  四、交易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新冠亿碳

  2、交易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结果,确定以总价款人民币96,600,000元收购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100%股权。其中,人民币71,036,271.86元为本次股权交易对价转让款(其中南昌新冠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0,478,850.00元;合肥新冠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0,557,421.86元),其余25,563,728.14元为深圳再生能源代为清偿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原股东借款金额。深圳再生能源将考虑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相结合方式完成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若需使用募集资金作为交易金额来源,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监管要求履行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通过深圳再生能源持有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100%股权。

  股转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表——南昌新冠

  ■

  股转后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表——合肥新冠

  ■

  五、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有关受让合肥新冠股权的协议内容

  (1)根据双方协商,新冠亿碳出让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叁仟零伍拾伍万柒仟肆佰贰拾壹元捌角陆分(小写:¥30,557,421.86元)。

  (2)双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是深圳再生能源受让标的股权的全部交易对价,但须以深圳再生能源代目标公司偿还新冠亿碳股东借款为前提条件。深圳再生能源除向新冠亿碳支付交易对价及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关的款项和费用外,无需另向新冠亿碳支付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

  (3)截止2014年3月31日,目标公司应付新冠亿碳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壹万贰佰捌拾贰元壹角(小写:¥11,910,282.10元)。

  (4)若目标公司移交完成后,目标公司存在基准日审计报表之外的尚未清偿的对外债务(基准日至移交完成日之间正常经营形成的债务和尽职调查中新冠亿碳已提供了相关合同或协调的除外),新冠亿碳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5)本协议自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经新冠亿碳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1、有关受让南昌新冠股权的协议内容

  (1)根据双方协商,新冠亿碳出让所持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肆仟零肆拾柒万捌仟捌佰伍拾元整(小写:¥40,478,850.00元)。

  (2)双方同意,上述股权转让价款是深圳再生能源受让标的股权的全部交易对价,但须以深圳再生能源代目标公司偿还新冠亿碳股东借款为前提条件。深圳再生能源除向新冠亿碳支付交易对价及按照本协议规定承担相关的款项和费用外,无需另向新冠亿碳支付其他任何款项或费用。

  (3)截止2014年3月31日,目标公司应付新冠亿碳借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万叁仟肆佰肆拾陆元肆分(小写:¥13,653,446.04元)。

  (4)若目标公司移交完成后,目标公司存在基准日审计报表之外的尚未清偿的对外债务(基准日至移交完成日之间正常经营形成的债务和尽职调查中新冠亿碳已提供了相关合同或协调的除外),新冠亿碳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5)本协议自本次股权转让事宜经新冠亿碳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之日起生效。

  六、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拥有先进的垃圾填埋气收集专利技术,具有良好的项目运营管理水平,与所在地区填埋场签署了长期的特许经营协议,未来具有稳定、良好的运行条件,并有进一步扩展的空间。公司本次收购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事宜,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目标,有利于公司进入江西、安徽的环保市场,实现公司的战略布局,为今后在周边区域开展环保业务提供有利条件。

  七、风险提示

  本次收购事项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

  由于市场及行业环境的变化,存在南昌新冠及合肥新冠未来经营状况出现达不到预期经营目标的风险。对此公司将努力加大技术改造,提升效率,降低营业成本。

  2、管理风险

  收购完成后因企业管理理念和管理制度的差异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管理风险。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整改,实现管理团队的有效合作。

  八、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4-3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与会董事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德达”)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500万元,用以改扩建项目,贷款期限为5年,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余自然人股东郑锋、沈璐婷、陶伟胜、金正新、吴哲及姚洁英分别以其持有嘉兴德达的14.7%、9.8%、4.9%、4.9%、2.45%及12.25%股份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该担保属于本公司在2014年1月13日股东大会批准担保额度内,因此此次担保无需再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嘉兴德达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及主要办公场所:嘉善县西塘镇六号桥北东丘村

  成立时间:1997年1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4,200万元

  主营业务:线路板废液、电镀废液、染料、涂料废物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生产销售:氯化铜、碳酸铜、氢氧化锡;批发零售:化工原料及产品、装饰材料、纺织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含磷污泥的回收处理。

  截止2013年12月31日,嘉兴德达资产总额为人民币52,770,456.26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273,622.48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6,496,833.78元;2013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5,179,058.21元,利润总额为人民币4,456,406.39元,净利润为人民币3,311,167.14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持有其51%股权。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3、为嘉兴德达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事项的发生时间:担保合同的签署时间

  2)担保方名称: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3)相应债权人名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

  4)相应合同条款: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嘉兴德达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在对其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认为相关担保事项风险可控。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缓解其资金压力,加快相关项目建设进程,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上述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连同本次担保,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60,816.91万元,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人民币16,350.6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6.67%,占本公司总资产的5.00%;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945.86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0.39%,占本公司总资产0.29%。本公司的担保都不存在逾期担保以及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4-35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

  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

  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召集召开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股类别股东会”)及201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H股类别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下午2点开始。

  6、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7、出席对象:

  (1)本公司股东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及H股股东。其中,有权出席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为截至2014年6月3日(星期二)下午3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H股市场发布的有关公告。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A股类别股东会会议:截止2014年6月3日(星期二)下午3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H股类别股东会会议:H股股东登记及出席须知请参阅本公司于H股市场发布的有关公告。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普通决议案:

  1、本公司2013年度报告;

  2、本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本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续聘本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2014年酬金;

  7、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7.1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

  7.1.1 选举张维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7.1.2 选举陈曙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7.1.3 选举李永鹏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7.1.4 选举冯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7.1.5 选举孙集平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7.2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7.2.1 选举王继德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7.2.2 选举曲久辉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7.2.3 选举黄显荣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8、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8.1 选举袁桅女士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8.2 选举蔡文生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9、关于拟订第五届董事及监事薪酬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

  10、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2、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13、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10至13项议案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议案1至6及议案10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7、9及议案11至13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8已经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及2014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将于年度股东大会上做2013年度述职报告。

  (二)A股类别股东会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1、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三)H股类别股东会审议事项

  特别决议案

  1、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给予公司董事会购回H股股份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年度股东大会及A股类别股东会

  1.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2. 登记时间:2014年6月4日、5日(9:00-11:00,14:00-16:00)。

  3.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

  (二)H股类别股东会

  请参阅本公司于H股市场发布的有关公告。

  四、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娜

  (2)联系电话:0755-86676092

  (3)传真:0755-86676002

  (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

  (5)邮编:518057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附件:

  1. 回执;

  2. 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 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回执

  回 执

  截至2014年6月3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拟参加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联系方式: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2014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2013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截至2014年6月3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作为“东江环保”(002672)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

  说明:1、除议案7、8外,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敬请注意:议案7、8系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以及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以下简称“监事”)。选举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以下简称“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拟选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投票总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否则该股东全部该项累积投票无效,并视同该股东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对应的累积投票总数时,该股东全部该项累积投票无效,并视同该股东放弃该项表决。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对应的累积投票总数时,该股东全部该项累积投票有效,累积投票总数与实际投票总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同意票应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3、如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或指示不明确的,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4、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5、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4年6月10日或之前填妥并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截至2014年6月3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作为“东江环保”(002672)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星期二)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

  说明:1、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或指示不明确的,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4、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4年6月10日或之前填妥并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4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4-3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日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财务报表仍在编制中,预计将比原计划延期一个工作日完成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部编制工作。经公司申请,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日期由原预约的2014年4月26日变更为2014年4月29日。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日期的变更,及时阅读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等相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调整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48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聚焦北京国资改革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评 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公 司
   第A012版:创业·资本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动 向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个 股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信息披露
   第B003版:行 情
   第B004版:行 情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25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