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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2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下午14:30时,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辽河东路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桂雪先生因公出差,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杜广庆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4月23日-2014年4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4月23日15:00至2014年4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1,00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1,00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5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0股。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1、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公司《201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项目终止且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经累积投票表决,下列人员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9.1选举窦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1,000,500份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9.2 选举张永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111,000,500份表决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当选为非独立董事。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111,000,500股,占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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