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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曹修运、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献忠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志军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76.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5241.33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司运营以市场为导向,以规模为基础,狠抓降本增效和综合回收;组织精细生产,推进绿色冶炼增产增收;调整存货结构,公司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203.51万元,减少89.26%,主要原因是公司流转税金较上年同期减少,计提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相应减少。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7559.23万元,减少41.02%,主要原因是公司调整了存货结构,降低了存货库存,使计提的存货减值准备较上期减少。应收票据期末15613.82万元,较年初增加178.87%,主要原因是下游钢铁企业持续低迷,票据回款比例增加。应收账款期末26207.95万元,较年初增加54.40%,主要原因是子公司开展自营贸易增加的应收货款。预付账款期末20589.80万元,较年初增加148.71%,主要原因是据合同要求针对未结算的原料所支付的原料款增加。在建工程期末24092.96万元,较年初增加67.65%,主要原因是直接炼铅项目增加的投入。交易性金融负债期末523.92万元,较年初减少74.88%,主要原因是期末公司现金流量套期的有关原材料及产品远期商品合约浮动亏损减少。长期借款期末16304.30万元,较年初减少46.51%,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融资方案调整长短期贷款结构所致。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13年3月8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3)三民初字第47号《应诉通知书》,该院已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三明鑫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三明众鑫化工有限公司等九名共同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尚欠原告的商业发票贴现本金人民币1,000.00万元及利息52.06万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7日,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万元,合计金额为1,062.06万元,其余六名共同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3年11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并且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3)三民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2014年1月2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再次就本上述案件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两案【案号:(2014)三民初字第66号,(2014)三民初字第67号】【案号:(2014)三民初字第66号、(2014)三民初字第67号】重新起诉,诉讼标的额分别为3,682.89万元、3,444.72万元。 针对该案件,公司案件代理律师认为(2014)三民初字第66号、67号案件与(2013)三民初字第47号案件案情、性质相仿,在(2013)三民初字第47号案件中认为本公司对中行三明分行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同样本公司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此次诉讼亦不承担偿还(或赔偿)责任。 报告期内,该案件无实质进展。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控制人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于2010年6月向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解决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说明》中有关解决公司同业竞争问题的相关承诺履行情况详见公司2013年7月30日临2013-019公告、2013年8月9日临2013-021公告、2014年2月15日临2014-008号及2014年3月29日临2014-021号公告,目前该项工作还在研究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修运 2014年4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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