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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传福、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经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周亚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季度报告正文中,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释义 ■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资产负债表 单位:千元 ■ 损益表 单位:千元 ■ 现金流量表 单位:千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本公司并未新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013年A股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在报告期内进展情况如下: 1、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等和本公司及部分下属子公司之间的侵权诉讼 2013年11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准予本公司、比亚迪香港、金菱环球有限公司、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领裕国际有限公司、天津比亚迪电子有限公司、比亚迪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3年12月6日前就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富士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反诉被告)的答辩状提交正式答复,同时确定双方于120天内交换证据清单;2013年12月6日,被告向法院正式提交对反诉被告答辩的回复。2014年3月21日,双方共同向法院提交同意通知,要求自法庭决定之日起延期84天交换证据清单,2014年3月24日,法庭准予延期。 2、HLL大西洋有限公司(HLL Atlantic Schiffahrts GmbH)、David Peyser体育服装公司(David Peyser Sportswear,Inc.)等与本公司等之间的海事赔偿纠纷 2013年12月2日,货主原告方提交专家报告,2014年3月21日,由于船方被告与货物原告进行和解谈判,为妥善解决所有待决事项,船方被告向法官申请延期至4月25日提交进展报告;我方专家报告做相同延期。 3、苏州新大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新大生”)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销售”)的销售款项纠纷 2013年9月23日,比亚迪汽车销售作为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州新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项6,662,880元。法院已受理该案,原预计在2014年3月中旬开庭,现还在等待开庭日期通知。 4、南通大生比亚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大生”)与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比亚迪汽车销售”)的销售款项纠纷 2013年9月23日,比亚迪汽车销售作为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南通大生支付其对比亚迪汽车销售的汽车销售相关业务款项10,191,340元。法院已受理该案,已于2014年4月3日一审开庭审理,待法院判决。 5、惠州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惠州比亚迪”)与爱佩仪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爱佩仪”)和爱佩仪光电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爱佩仪”)购销合同纠纷 2014年1月22日,香港爱佩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反诉状,请求法院判决惠州比亚迪向其支付物料货款人民币9,681,482.34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52,609.28元,两项合计10,134,091.62元。法院于2014年4月受理了香港爱佩仪的反诉,并将择期进行审理。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王传福 2014年04月24日
证券代码:002594 证券简称:比亚迪 公告编号:2014-014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以电话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9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传福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及审议并同意发布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正文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确认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201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上述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 《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经审核,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星期三)在深圳市坪山新区比亚迪路30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公司分别经境内外审计机构审计的201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5.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续聘公司201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参股公司等提供担保的议案; 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叉车及新技术产品为租赁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9.关于审议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及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10.关于授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1.关于授予比亚迪电子(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12.其他需要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布。 备查文件: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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