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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2014-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89版)

其中:C为期权的理论价值,S为标的股票授权日的价格,X为期权的行权价格,Rf为无风险收益率的连续复利率,T为期权的剩余存续期限,δ为期权标的股票价格的波动率,N(…)是累计正态分布函数,ln(…)是自然对数函数。

2、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权日会计处理: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 Black-Scholes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和业绩指标的完成情况等信息为基础,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实际行权情况入账,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确认银行存款并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授予期权,则2014年-2017年期权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期权份额

(万份)

期权成本

(万元)

2014年

(万元)

2015年

(万元)

2016年

(万元)

2017年

(万元)

43.00117.5538.3353.4020.455.37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565.00万股公司股票。

(二)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采用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565.00万股;标的股票数量占当前公司股本总数44,064.00万股的比例为1.28%。其中首次授予511.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44,064.00万股的1.16%;预留54.00万股,约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8.88%,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2%。

(三)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 名职 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份)占授予权益

总数的比例

占目前

总股本的比例

张东阳董事、总裁50.008.22%0.11%
高强董事、副总裁50.008.22%0.11%
赵长健董事、副总裁、

财务总监

35.005.76%0.08%
钟迎九副总裁35.005.76%0.08%
曹志新董事、副总裁35.005.76%0.08%
张建明董秘、副总裁35.005.76%0.08%
霍育文生产中心副总25.004.11%0.06%
肖剑涛研发中心经理25.004.11%0.06%
高山董事18.002.96%0.04%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共计31人

203.0033.39%0.46%
预留限制性股票54.008.88%0.12%
合 计565.0092.93%1.28%

注:

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包括股票期权部分)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上述激励对象的姓名、职务信息将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4、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业绩考核条件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部分将于首次授予后的一年内授出。

(四)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的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锁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四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应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30日内,届时由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3、锁定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相应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4、解锁期

锁定期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解锁日,如遇股票交易敏感期则向后顺延至最近的一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敏感期是指: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在解锁日,公司为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事宜,未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分别按照比例解锁,即各个锁定期满后激励对象解锁(或由公司回购注销)占其获授总数相应解锁比例的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30%
第三次解锁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20%

5、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8.40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8.4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2、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6.79元的50%确定,为每股8.40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锁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2014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即21.50%,2014年度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净利润增长比率不低于40%
第二个解锁期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即21.50%,2015年度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净利润增长比率不低于70%
第三个解锁期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即21.50%,2016年度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净利润增长比率不低于100%

注:上表内“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准。

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和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于其对应预定投入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时相应地从净资产中和净利润中扣除。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3、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限制性股票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详见本节“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六)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3、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合理性分析”。

(七)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1+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P1×(1+n)/(P1+P2×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n

其中:Q□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1+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n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 V

其中:P□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均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八)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解锁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锁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锁日

在解锁日,如果达到解锁条件,可以解锁,结转解锁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锁而失效或作废, 则由公司按照规定价格进行回购,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授予日授予权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对于一次性授予分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股权,其费用应在解锁期内,以对解锁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入各年度相关成本或费用,且该成本费用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的规定: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11.00万股,按照相关估值工具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计算得出授予日本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总额为3,624.57万元,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本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总成本将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

2014年-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

(万份)

需摊销的

总费用

2014年E2015年E2016年E2017年E
511.003,624.571,415.411,743.05396.8769.24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费用预测见下表:

单位:万元

需摊销的总费用2014年E2015年E2016年E2017年E
3,742.121,453.741,796.45417.3274.61

三、预留权益的处理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608.00万份,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4,064.00万股的1.38%,其中首次授予权益554.00万份,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44,064.00万股的1.26%,预留54.00万份,约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数的8.88%,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12%。其中,预留权益全部为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计划经证中国监会备案后,预留权益将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按照相关程序授出。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提出,经监事会核实后,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预留激励对象指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一)预留权益的授予

预留权益的授予须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经公司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授予情况的摘要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本次预留的54.00万份权益将在首次授予日起一年内授予新引进及晋升的中高级人才、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权益的授予日由每次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预留权益的价格和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权益全部为限制性股票,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的确定方法如下: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依据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确定。

(三)预留权益的行权/解锁安排

预留权益自本计划权益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满足解锁条件时,激励对象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次分别按照50%、50%的比例解锁获授权益。

解锁安排时间比例
第一次解锁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第二次解锁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50%

(四)预留部分权益的获授和解锁条件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获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预留部分权益解锁条件

在解锁日,激励对象按本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2015-2016年的2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锁,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锁条件。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锁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201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即21.50%,2015年度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净利润增长比率不低于70%
第二个解锁期2016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即21.50%,2016年度净利润相比2013年度净利润增长比率不低于100%

注:上表内“净利润”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4)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A,B,C,D四档。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为考核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D档,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

第六节 授予权益、激励对象行权(解锁)程序

一、本计划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且公司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二、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并且符合本计划的考核规定,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并符合规定。

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激励对象的行权与解锁程序

(一)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预留授予部分在公司董事会进行公告后,按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在完成其他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二)股票期权行权程序

1、股票期权持有人在可行权日内,以《行权申请书》向公司确认行权的数量和价格,并交付相应的购股款项。《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以及期权持有人的交易信息等。

2、公司在对每个期权持有人的行权申请做出核实和认定后,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三)限制性股票解锁程序

1、在解锁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锁条件,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七节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P=P□÷(1+n)

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或送股后增加的股票比例);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2、派息P=P□﹣V

其中: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本次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本次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3、配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实施配股的,公司如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本次配股前已调整的回购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交易所申请解锁该等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在过户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

四、购股资金的利息补偿

若无特殊说明,公司因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激励对象支付对应股份的购股资金,不另对购股资金的利息进行补偿。

第八节 附 则

一、本计划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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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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