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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2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第五届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4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4年4月22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到会董事11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实际到会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董事孔令江、韩士发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副董事长向东、董事康敬成因工作原因均委托董事王建军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张文中、吾满江.艾力因出差均委托独立董事张伟民出席会议。 (五)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尚继强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公司对自身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条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将在六个月内实施首次发行,且发行数量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百分之五十,剩余数量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 2、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种类为浮动股息率、非累积、非参与、不设置赎回和回售条款、不可转换的优先股。 3、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各类证券、资金、资产管理账户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QFII、RQFII等,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4、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规模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含本数),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50亿元。 5、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每股面值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浮动股息率。 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票面股息率不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将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优先股的初始票面股息率,同时以优先股发行时的初始票面股息率作为基准票面股息率(采用分次发行方式的,以各次优先股发行时的初始票面股息率作为基准票面股息率),股东大会有权根据分红年度盈利情况及市场利率情况在基准票面股息率基础上调整分红年度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 若公司分红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以上(含本数),股东大会有权根据五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上浮趋势上调分红年度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若公司分红年度亏损或公司分红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低于分红年度按基准股息率计算的应付优先股年度股息总额,股东大会有权下调分红年度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 优先股股东分红年度的票面股息率调整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基准票面股息率的基础上,对于调整比例绝对值在10%(含10%)以内的票面股息率调整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对于调整比例绝对值超过10%的票面股息率调整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实行分类表决。在未触发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的优先股股息将按照基准票面股息率进行支付。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红淖铁路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8、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本次优先股股息的发放,将结合公司分红年度的盈利情况,按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财务报表的口径予以发放。 公司将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优先股股息不累积支付。 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9、表决权的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对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优先股股东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表决权恢复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表决权恢复比例=本次优先股每股发行价格÷发行预案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其中:发行预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预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预案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7.37元/股。 11、清算顺序及清算方法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类别及比例进行分配,在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等,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12、本次优先股发行后转让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不设限售期,但转让范围仅限《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优先股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相同条款优先股经转让后,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如公司监事参与本次优先股认购,其对于优先股的转让规则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3、本次发行优先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内容详见2014-030号《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事宜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决议范围内全权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事宜,具体如下: 1、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具体方案,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票面股息率、发行对象的选择等具体事宜; 2、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3、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的重大合同和文件; 4、授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报事项; 5、如证券监管部门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 6、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其他权益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事宜; 8、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具体安排进行微调; 9、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有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修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修订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充分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的独立意见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主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以优化,有利于公司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投资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以期把握业务发展、规模扩张以及产业链整合的有利契机。优先股股息的存在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回报下降,但长期来看本次优先股的发行能够为公司持续盈利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1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事项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现将涉及的重要事项提示如下: 一、关于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的特别提示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日,采取浮动股息率,不设置赎回和回售条款,优先股股息不累积支付,不可转换成其他种类股票。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3、发行对象或发行对象范围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包括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企业法人、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各类证券、资金、资产管理账户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除外)、QFII、RQFII等,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向公司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认购。 4、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采取浮动股息率。 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票面股息率不高于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公司将根据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优先股的初始票面股息率,同时以优先股发行时的初始票面股息率作为基准票面股息率(采用分次发行方式的,以各次优先股发行时的初始票面股息率作为基准票面股息率),股东大会有权根据分红年度盈利情况及市场利率情况在基准票面股息率基础上调整分红年度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 股息率调整条件如下:若公司分红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较上年同期增加100%以上(含本数),股东大会有权根据五年期以上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上浮趋势上调分红年度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若公司分红年度亏损或公司分红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报表口径)低于分红年度按基准股息率计算的应付优先股年度股息总额,股东大会有权下调分红年度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 股息率调整程序如下:优先股股东分红年度的票面股息率调整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基准票面股息率的基础上,对于调整比例绝对值在10%(含10%)以内的票面股息率调整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对于调整比例绝对值超过10%的票面股息率调整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实行分类表决。在未触发调整事项的前提下,公司的优先股股息将按照基准票面股息率进行支付。 二、关于本次优先股发行会计处理的提示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作为权益工具核算的依据 1、本次优先股发行未设置赎回或回售条款,无到期日,公司在未来没有必须赎回或回售的强制和现时义务; 2、本次优先股发行采用浮动股息率,优先股股息不累积支付,股东大会有权根据分红年度盈利情况及市场利率情况在基准票面股息率基础上调整分红年度的优先股票面股息率,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与公司的盈利情况及剩余权益相联系; 3、在清偿顺序及清算方法上,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完毕应分配剩余财产后,方可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发生清算几乎不具有可能性。 综上所述,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满足《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之“(二)权益工具”确认条件第1条的规定; 由于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须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满足《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之“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之“(二)权益工具”确认条件第2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其主要会计处理为: 1、发行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科目。 2、在存续期间分派优先股股利时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科目,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等”科目。 3、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优先股的,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注销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三、关于本次优先股发行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提示 从历史数据来看,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能够支付优先股一年的股息。2011-2013年,公司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7,662.9万元、96,400.32万元、75,108.01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89,723.74万元。2012年、2013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2.96%、8.95%,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0.955%。若按照公司目前拟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规模不超过50亿元进行测算,优先股发行当年的年度股息总额不超过54,775.00万元,公司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89,723.74万元,明显高于公司优先股的年度股息支付总额。 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发行优先股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之相关规定。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提示 2013年4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13年4月22日公告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13-029)、《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3]004557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五、关于红淖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简称“红淖铁路”)项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于2012年8月20日公告的《新建铁路新疆红柳河至淖毛湖铁路可行性研究总说明书》。 六、关于优先股股东权益的提示 为了明确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政策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条款约定详见《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提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除红淖铁路项目投资15亿元外,剩余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目前,公司已经成功转型为专业化的能源开发上市公司,基本确立了以能源产业为经营中心的产业发展格局,正逐步形成以LNG、煤炭、煤化工、石油为核心产品,能源物流为支撑的天然气液化、煤化工、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三大业务板块。 根据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选取截止日为2013年12月31日的以下八家A股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进行同行业比较,相关数据分析详见《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第四节第二条“补充流动资金“章节中测算。 通过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能源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项目投资普遍存在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现象。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64.89%,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数,营运资金流动性较为紧张。另一方面,由于在很长时间内,国内市场处于去杠杆的过程,市场资金日益趋紧,导致公司的流动性需求不断增加。 作为能源开发企业,公司目前正处于稳步发展阶段,伴随着非能源类业务的退出,公司专注于能源开发主业的持续发展,同时立足于中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近年来的项目开拓及投资力度不断加大,公司对日常营运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在项目效益尚未体现或尚未完全体现的情形下,业务规模的增长使得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较大。 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将有利于缓解公司营运资金需求,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的综合抗风险能力。同时,通过流动资金的补充可以使得公司加快部分即将完工和已完工项目的投产进度及项目效益的释放,公司即将完工和已完工项目一旦达产,将有利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推动优势产业项目效益的快速实现,加快资金回笼,提高公司资产的流动性,从而带动公司经营业绩及整体效益的快速提升,更好地回报中小投资者。 八、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方案的进展情况,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2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复牌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4年4月22日,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自4月22日起申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3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报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一)主营业务分析-3、成本-(1)成本分析表-分产品情况”未按细分至成本构成项目的数据进行披露。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对主营业务成本分析表中分产品的数据按成本构成项目细分,现对全文披露的“第四节 董事会报告-一、董事会关于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一)主营业务分析-3、成本-(1)成本分析表-分产品情况”内容予以补充。 3、成本 (1)成本分析表 单位:元
本公司更新后的《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及《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摘要》全文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重新披露,敬请投资者留意。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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