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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身说法 刑事案件之取保候审 2014-04-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肖飒
卜某是一家上市公司的市场部总监,与秘书王某发生婚外情,原配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追究其重婚罪。法院审理过程中,卜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由卜某父亲作为保证人,法院予以批准。 后张某到法院举报卜某准备离开居住城市,带王某私奔。法院查实卜某确有出逃行为,决定将卜某再次收押。
本案涉及刑事案件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保证人的条件及在实务中的操作等问题。 首先,取保候审的法律渊源。取保候审的渊源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参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其次,取保候审的条件:(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再次,保证人的条件及其他:(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被告人被取保候审期间,保证人不愿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或丧失履行保证义务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的书面通知后三日内,责令被告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最后,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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