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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证券代码:601998 A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24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2014-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14年4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bank.ecitic.com)上刊载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5月21日召开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本行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14年4月25日通过本行董事会向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提交提名袁明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 本行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上述临时提案制成《关于选举袁明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袁明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关于选举袁明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将作为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第十二项普通决议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特别决议议案编号在原编号的基础上顺延。经上述调整后,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如下: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关于<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一); 2、审议《关于<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议案二); 3、审议《关于<中信银行2013年年度报告>的议案》(议案三); 4、审议《关于中信银行2013年度决算报告的议案》(议案四); 5、审议《关于<中信银行2014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议案五); 6、审议《关于中信银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议案六); 7、审议《关于聘用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议案》(议案七); 8、审议《关于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议案八); 9、审议《关于申请与关联方企业2014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上限的议案》(议案九);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框架协议》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理财与投资服务框架协议》 10、审议《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的议案》(议案十); 11、审议《关于我行购买CBD-Z15项目部分物业的议案》(议案十一); 12、审议《关于选举袁明先生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十二)。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十三)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十四);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十五); 4、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议案十六)。 关于本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会议资料,详见本行将另行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bank.ecitic.com)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股东大会主席进行如下表决或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于2014年5月21日召开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投票指示:
1.请用正楷填上您的全名(中文或英文名,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的相同)及地址。 2.请填上持股数,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依您名义登记的所有股份有关。 3.请填上受托人姓名,如未填上,则大会主席将出任您的代表。股东可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出席及投票,委派超过一位代表的股东,其代表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5.本授权委托书填妥后应于本次股东大会或其续会举行24小时前以专人、邮寄或传真方式送达本行(中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17层);邮政编码:100027;联系人:刘晓霖、唐弋宇;联系电话:(86 10)65558000;传真:(86 10)6555 0809。邮寄送达的,以邮戳日期为送达日期),方为有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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