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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2、200002 证券简称:万科A、万科B 公告编号:〈万〉2014-022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三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2014-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3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获2014年3月28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2013年度派息方案为: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4.1元(含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现金股息以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4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港币=0.7931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 二、股息所得税事宜 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B股个人股东暂时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895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0.615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205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未来代扣B股个人股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1港币=0.7931人民币的汇率折算。 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A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3.69元。 股息红利所得税有关政策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和《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股东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om.cn)查询其缴纳红利所得税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也可通过拨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红利税政策有关问题。 三、股权登记日及除息日 1.A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7日(T日),除息日为2014年5月8日(T+1日); 2.B股最后交易日为2014年5月7日(T日),除息日为2014年5月8日(T+1日),B股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12日(T+3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4年5月7日(T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 2.截止2014年5月12日(T+3日)(最后交易日2014年5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A股股份股息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其他A股股息于2014年5月8日(T+1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3.B股股息于2014年5月12日(T+3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若B股股东在5月12日(T+3日)办理了“万科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六、股份变动情况 无 七、非居民企业完税证明等办理事宜 A股和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最晚于2014年7月3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如果A股和B股有关股东向本公司提交中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其为居民企业的税务证明,或向本公司提供中国税务机关批复的享受协定待遇或其他免税等优惠政策的证明文件(上述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本公司将按照提供的税务文书和相关认定文件重新计算应派发红利金额,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做相应补发。由此给股东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并恳请理解。 八、联系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5606666转董事会办公室,传真:0755-25531696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环梅路33号万科中心 邮编:518083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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