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股票代码:601996 股票简称:丰林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2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4-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 股权登记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7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以468,91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7元,共计派发股利28,134,720元。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0.057元。 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6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实际每股人民币0.054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7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股东丰林国际有限公司 (FENGLIN INTERNATIONAL LIMITED)、南宁丰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IFC)、湖北东亚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其指定的账户直接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地址:南宁市白沙大道22号 @电话:0771-4016666-8616 @传真:0771-4010400 @邮政编码:53003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丰林集团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8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