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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4- 21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征集董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届满,为了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董事会的组成 按照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七届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董事候选人的推荐(董事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1、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向第六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6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1、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可向第六届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推荐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3人。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1、选举方式 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2、选举程序 (1)推荐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即2014年5月10日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本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推荐时间届满后,本公司不再接收各方的董事候选人推荐。 (2)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董事会将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将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3)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提交的人选召开会议,确定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候选人应在董事换届选举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亦应依法作出相关声明。 (5)在新一届董事会就任前,前一届董事会董事仍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6)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新一届董事会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候选人关于独立性的补充声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董事任职资格 (一)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候选人应为自然人,具有与担任董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妥善履行董事职责。凡具有下述条款所述事实者不能担任本公司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8、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任职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关于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1、推荐人推荐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推荐表(原件); (2)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原件); (5)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独立董事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推荐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个人股东需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法人股东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2)股票帐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3)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3、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方式: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本公告通知的截止日期2014年5月10日17:00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者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滔、施远 联系电话:0730-8245282 传真:0730-8245129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9号 邮编:414000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推荐表 ■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 2014-2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征集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将届满,为了顺利完成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将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的组成、监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第七届监事会的组成 按照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第七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监事和1名职工代表监事,本次选举2名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二、监事候选人的推荐(监事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推荐 1、公司监事会有权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2、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第七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本次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1、选举方式 本次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股东代表担任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2、选举程序 (1)推荐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即2014年5月10日前)按本公告约定的方式向本公司监事会推荐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推荐时间届满后,本公司不再接收各方的监事候选人推荐。 (2)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公司监事会召开会议,对推荐的监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监事换届选举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监事职责。 四、监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监事候选人应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监事职责。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8、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9、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0、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关于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1、推荐人推荐监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监事会提供下列文件: (1)监事候选人推荐表(原件); (2)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监事候选人的履历表、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监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原件); (5)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2、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应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账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本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3、推荐人向公司监事会推荐监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推荐人必须在本公告通知的截止日期2014年5月4日17:00前将相关文件送达或者邮寄至(以收件邮戳时间为准)本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滔、施远 联系电话:0730-8245282 传真:0730-8245129 联系地址:湖南省岳阳市青年中路9号 邮编:414000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推荐表 ■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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