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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史浩樑、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国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蒋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资产负债表 1、货币资金较期初减少63.66%,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支出5600万元,以及预付工程款2400万元。 2、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增加4009.59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购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现金丰利产品4000万元及收益9.59万元。 3、应收账款较期初增加323.83万元,增加189.03%,主要系本期确认成都舜泉收入 481.2万元。 4、预付账款较期初增加1604.30万元,增加112.28%,主要系本年按合同支付成都工程款2400万元。 5、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45.28%,主要是由于本期根据《重组意向书》确认应收晨光稀土重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263万元。 6、持有到期投资较期初增加1609.91万元,主要是由于公司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本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1600万元及确认收益9.91万元。 利润表 1、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32.87%,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为成都舜泉的管理费收入,而上年同期营业收入主要为长兴皇家湾项目的住宅销售收入。 2、营业成本较上年同期减少524.57万元,减少98.59%,主要由于成都舜泉的管理费收入毛利率高,而长兴皇家湾项目的住宅销售收入毛利率较低。 3、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减少51.83%,主要由于收入减少对应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相应减少。 4、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135.84%,主要由于根据仲裁裁决,增加仲裁相关费用469.79万元,增加重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263万元。 5、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487.07%,主要由于本期销售为成都舜泉管理费收入,毛利率高,因而计提的所得税费用相应增加。 6、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103.19%,综上,主要由于本期确认的仲裁相关费用和重组中介费用大幅增加。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重大仲裁进展 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2013)沪贸仲字第0774号《<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意向书>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及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稀土”)和黄平的《仲裁申请书》,晨光稀土和黄平因《关于舜元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合作意向书》(下称“《合作意向书》”)纠纷,将本公司及上海舜元企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元投资”)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公告编号2013-004)?2013年3月13日,公司向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了《答辩及反请求申请书》,提出裁决反请求申请;2013年7月13日,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8月16日,公司向仲裁庭递交了《代理意见》及相关证据等文件(公告编号2013-032)。 2014年1月30日,公司收到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关于本案的裁决书。对于本案裁决,公司董事会认为,本仲裁案违反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晨光稀土和黄平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裁决书内容有失公正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因此公司已于2014年2月7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本案上述仲裁裁决,已获法院受理(公告编号2014-009)。 根据本案裁定,报告期公司增加仲裁相关费用约470万元,重组中介机构相关费用约263万元。因公司已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上述裁决,并已获法院受理,故目前尚无法判断其对本年度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 2、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10日分别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关于利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的议案》,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公司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投资理财(不含股票等二级市场投资),投资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在此限额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资金使用期限内,任意时点公司委托理财实际发生余额均不超过6000万元(公告编号2014-008,2014-017)。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舜元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史浩樑 2014年4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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