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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1.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会议应表决董事15名,实际表决董事15名。没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 1.3本季度报告所载财务数据及指标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除特别说明外,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和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并报表数据,货币单位以人民币列示。 1.4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1.5公司董事长高建平、行长李仁杰、财务部门负责人李健保证公司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公司于2013年7月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5股并派发现金股利5.7元,总股本变更为19,052,336,751股,增加6,350,778,917股。依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要求,已重新计算上年同期的每股收益指标。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上年同期数未按公司送股后新股本进行调整。 2.2补充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2.3资本构成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注:1、上表为并表后数据。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新资本口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并表前的资本充足率为10.64%,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6%,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56%。 2、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旧资本口径)计量,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并表前的资本充足率为11.58%,核心资本充足率为9.08%。 2.4贷款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14.52亿元,不良贷款率0.84%,较期初上升0.08个百分点,资产质量总体继续保持较好水平。不良贷款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部分客户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等外部因素影响或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偿债能力下降。公司一方面继续加强形势分析和研判,从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多个角度入手,加大风险排查,努力做到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化解”;另一方面继续通过加强责任追究、强化催收、推进呆账核销等一系列措施,持续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 2.5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福建烟草海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中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为中国烟草总公司的下属公司。 3、报告期经营业绩与财务情况分析 公司各项业务平稳健康发展。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总资产37,931.45亿元,较期初增长3.1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2,146.36亿元,较期初增长7.44%。客户存款余额20,662.84亿元,较期初减少4.79%。客户贷款余额13,672.44亿元,较期初增长0.75%。 报告期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3.63亿元,同比增长21.74%;总资产收益率和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分别达到0.36%和6.45%,同比提高0.03个百分点和0.19个百分点。生息资产日均规模平稳增长,利息净收入同比增长6.41%;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同比增长34.13%;费用成本控制合理,成本收入比21.44%,同比下降2.52个百分点。 4、重要事项 4.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4.1.1本报告期变动较大的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4.1.2本报告期变动较大的利润表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 4.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不适用。 4.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2014年度利润分配规划》(详见2012年8月29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计划在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条件下,未来三年内每一分红年度(2012年度-2014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公司按期履行上述利润分配承诺。 2、公司股东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持股占公司总股本10.87%)承诺:其参与认购本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关对其锁定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上述公司按照承诺履行限售义务,相关股份已办理限售登记。 3、公司股东中国烟草总公司(持股占公司总股本3.22%)、上海正阳国际经贸有限公司(持股占公司总股本0.99%)承诺:其参与认购本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售期为36个月,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公司按照承诺履行限售义务,相关股份已办理限售登记。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无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4.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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