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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白骅、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胡良彬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武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转发关于2012年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2]1075号)和《转发关于2012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项目实施方案的复函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2]1076号),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注射剂国际化发展能力建设项目"和"年产320万支抗体药物安佰诺产业化与国际化能力建设项目"已被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分别获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4,000万元和5,000万元,合计9,000万元。国家补助资金已实际到账2,900万元,本报告期内未继续收到上述两个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相关公告已于2012年9月5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继续提供财务资助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控股股东海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合计不超过4亿元的财务资助。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尚未偿还款项为36,000万元。 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5月23日、2013年7月9日、2013年7月25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公司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浙江弘盛药业有限公司及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议案》。截至本报告期末,浙江弘盛药业有限公司分立工作已完成,浙江海建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健动保")已于2013年10月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了注册号为330183000146637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公司持有海健动保100%股权。 为便于办理下一步的合并手续,2013年11月,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企业性质变更为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动保");海健动保将持有的9.92%海正动保股权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持有海正动保100%股权;此时,海正动保的公司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已于2014年1月办理完毕。海正动保吸收合并海健动保工作正在按照既定方案有序进行。 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7月9日、2013年7月25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4、2013年9月4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3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在上海购置办公用房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合计出资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在上海徐汇区枫林生命园区购买办公用房。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已预付购房款21,869,613.00元;控股子公司海正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已预付购房款60,909,400.00元。相关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23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5、2013年10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3年11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2014年3月,公司已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提交注册申请。 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10月29日、2013年11月14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6、2013年11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3年12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终止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已获得浙江省国资委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2014年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申请材料予以受理。 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13日、2013年12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7、2013年11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13年12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固定资产出资及出售资产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位于富阳的相关项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到海正辉瑞,该部分资产评估价计739,032,958元,现以其中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评估价333,622,400元以出资方式投入到海正辉瑞;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评估价405,410,558.00元以资产出售方式转到海正辉瑞,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之后拟投入海正辉瑞使用的生产线的后续投资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到海正辉瑞。 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的评估价333,622,400元已以出资方式投入海正辉瑞。上述设备类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以及评估基准日2013年6月30日之后拟投入海正辉瑞使用的生产线的后续投资合计484,109,937.15元,其中318,253,890.63元已出售给海正辉瑞,另165,856,046.52元尚未出售给海正辉瑞,因该些设备系减免关税设备,需待相关海关结转手续办理完毕后于2014年出售给海正辉瑞。 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11月30日、2013年12月18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8、根据《转发关于2013年蛋白类生物药和疫苗发展专项、通用名化学药发展专项实施方案复函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13]1161号),本公司"外沙新产品产业化与制剂国际化一期"已被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计划,获国家补助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2014年1月,公司已收到国家补助资金1,600万元。 相关公告已于2013年12月3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骅 2014年4月25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4-14号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债券代码:12209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董事9人,亲自参加会议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审议,与会董事以通讯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同时登载于2014年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关于合资设立杭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的议案 为了提高效率,降低能耗,且满足富阳生物医药产业园较大规模的用热、用电需求、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结合富阳市城市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等要求,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杭州公司”)和浙江亚克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克西”)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源热电”)。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海正杭州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2,55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51%。 (一)投资双方基本情况 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地址:浙江省富阳市胥口镇;法定代表人:白骅;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原料药(奥利司他);一般经营项目: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浙江亚克西投资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富阳市;法定代表人:方夏楠;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服务、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浙江亚克西投资有限公司由方夏楠、方永健、何建新、唐燕云、童殿琳共5名自然人出资设立,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51%、30%、15%、2%、2%。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亚克西总资产19,825.41万元、净资产3,395.89万元;2013年度净利润213.01万元。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拟设立公司名称:杭州新源热电有限公司(公司实际名称以工商登记名称为准)。 注册地址:浙江省富阳市胥口镇。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供热发电、煤渣销售、煤灰加工、热水供用、技术咨询和综合利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经营期限:三十年。 出资方、出资方式及出资比例:海正杭州公司以货币方式出资2550万元,占51%股权;亚克西以货币方式出资2450万元,占49%股权。 为保证新公司的设立、项目顺利开工建设,同意授权经理班子负责办理对外投资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投资协议、办理出资手续、协助新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新项目报批等工作。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13年度薪酬的议案 同意2013年度公司高管人员薪酬考核结果: ■ 白骅先生、包如胜先生、林剑秋先生和王海彬女士在公司领取高管薪酬,均不在公司领取董事津贴。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已全文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4-15号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债券代码:12209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增加临时提案的股东大会名称:2013年度股东大会。 (二)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刊登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4-12号)。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320,783,59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8.20%)于2014年4月28日向董事会提出了《关于增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提交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8.20%,且提案内容不超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提案涉及的程序合法,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经审核,同意将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见2014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三)本次增加的临时提案无需网络投票。 二、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的事项外,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2日公告的《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更。 三、增加临时提案后,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如下: (一)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关于2014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提案 (七)关于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八)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报酬的提案 (十)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提案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十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提案 (十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提案 根据以上情况,现对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作补充通知,详见2014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为:临2014-16。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4-16号 债券简称:11海正债 债券代码:122094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补充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13日(周二)上午9:00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6日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4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刊登了《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14-12号)。 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收到单独持有公司38.20%股份的控股股东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关于增加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增加为临时提案,提交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网站上的《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14年5月13日(周二)上午9:00,会期半天。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五)会议地点:海正药业(杭州)有限公司会议室(富阳市胥口镇下练村)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四)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五)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关于2014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的提案 (七)关于申请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提案 (八)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提案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报酬的提案 (十)关于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提案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提案 (十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提案 (十三)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提案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十二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2014年4月22日、4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出席会议对象 (一)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4年5月6日,所有于股权登记日当天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5月8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00)。 (三)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外地股东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和食宿自理。 (二)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46号(邮编:318000) 联 系 人:张敏、谭紫媚 联系电话:0576-88827809 传 真:0576-88827887 附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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