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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王冬雷、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刚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郭翠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主要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1、报告期内,集团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66.07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了182.38%,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 (1)LED产品销售价格下降、以及公司产品结构变化,导致总体毛利率下降; (2)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并购雷士股权进行的融资以及在建工程陆续转固等增加利息支出,导致财务费用大幅增长。 2、由于报告期内集团获利的减少,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均同比下滑了182.48%。 (二)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大幅度变化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以前年度签订持续至报告期内的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1、经2010年8月3日召开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美国Veeco公司、德国AIXTRON AG公司分别签署70台、30台MOCVD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2.61亿美元,在2011年底之前分批交货;同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扬州德豪润达光电有限公司与美国Veeco公司签署30台MOCVD设备的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不超过0.765亿美元,在2011年3月底之前分批交货。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芜湖德豪润达、扬州德豪润达共计已到货MOCVD设备92台,其中:52台已调试完成开始量产,6台设备用于研发;其余设备正处于安装调试过程中。 2、本公司与航美广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签署了《采购与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总价2.1亿元人民币,履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4年三年。详见2012年1月19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日常经营重大合同公告》(公告编号:2012-04) 截止报告期末,该合同累计实现销售收入5574.36万元,已收款2929.3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3592.70万元。 3、本公司与日本双鸟公司于2012年2月28日签署了《照明业务合作方案》,约定双方三年双方的交易金额计划达到四千五百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83亿元),协议的履行期限为2012至2014年三年。详见2012年3月5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重大合作协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7)。 截止报告期末,该合同实现销售收入4519.60万元,已收款4519.6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0.00 万元。该合同已于2014年2月28日到期。 (二)、重大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1、2012年3月,鸿道佳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北美电器《战略合作协议》纠纷一案,要求北美电器履行协议约定各项费用1,359万元。 北美电器向法院质疑鸿道佳扬出具的《战略合作协议》真实性,同时亦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2012 年4 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898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北美电器的管辖权异议。北美电器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 年6 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874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进入程序审理,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北美电器已就《战略合作协议》的真实性申请司法鉴定,目前尚未有结果。 2、2013年9月,本公司就与美国EURO-PRO OPERATING LLC、美国优罗普洛国际控股公司深圳代表处、美国优罗普洛国际控股公司苏州代表处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司要求被告向本公司支付已生产完的模具款项、已发送的样品及展示品款项及向本公司赔偿其取消订单的各项损失,三项合计6,883,497.74美元,折合人民币42,370,681.99元。详见2013年9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48)。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案双方协商和解中。 (三)、 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2012年12月2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2013年1月11日召开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3,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自然人吴长江先生两名特定对象。发行价格5.86元/股。公司201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详见2012年12月27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已于2013年12月1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有效期半年,目前公司在准备发行的相关事宜。 (四)、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 经2012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拟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人民币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2013年3月,该事项暂时终止。 2013年5月,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资产负债结构的变化,公司重启短期融资券申请事项并对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进行了修订,拟将注册规模由10亿元调减为8亿元,承销银行由中国农业银行修改为中国境内合资格的商业银行并授权董事长聘请具体的承销银行,方案其余条款不变。修订后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详见刊登在2013年5月14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修订后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5月29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重大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 2014年3月15日,本公司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全国37家运营中心签署《2014年度区域运营中心经销协议》,本公司与上述37家运营经销商意向销售总额约为人民币10亿元的LED照明产品,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截止本报告期末,本协议累计实现销售收入4099.64万元,已收款3469.7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1326.88万元。 (六)、关于继续收购雷士照明股权的关联交易事项 2014年4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收购雷士照明股权的议案》,公司拟向吴长江先生及NVC Inc.受让其持有的雷士照明普通股214,508,000股(连同股息权利),占雷士照明已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6.86%,交易价格由之前约定的每股2.95港元变更为每股2.34港元,交易金额501,948,720港元(按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对人民币外汇中间价0.79421折算约合人民币39,865.27万元),截止本报告披露日,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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