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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郭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曹欣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2014年2月10日,控股股东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6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质押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初始交易日为2014年2月10日,回购交易日为2014年5月10日。该笔质押事宜于2014年2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2013年12月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公司及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2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2014年3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2014年3月17日定为授权日符合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3月12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及《关于向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郭健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38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上午9:30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上屋彩虹工业城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公司全体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郭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现场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全体董事以7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2014年4月29日的《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全体董事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公告》详见2014年4月29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40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 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市永晟新能源 有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拟在广州增城市设立“广州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永晟”)(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广州永晟的经营范围为:太阳能发电。(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范围为准) 广州永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深圳永晟持有其100%的股权。该投资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深圳永晟的自筹资金。 2、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议案》。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州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 注册地址:广州增城市(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地址为准)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经营范围:太阳能发电。(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范围为准) 2、出资方式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拟在广州增城市设立全资子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于深圳永晟的自筹资金。 三、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1、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积极打造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通过“一区多园”发展模式,已构建起高新技术产业园、省级汽车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园、省级光伏产业园、国家级LED产业园等高端优质产业园区,开发区工业发达,拥有众多的大型工业企业, 用电负荷大,在广州增城市注册广州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便于后期拓展增城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存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 新能源行业尚处于市场培育期,本身产品相对常规能源来说,政策的影响性不容低估。行业的发展空间除了自身的技术进步、成本降低外,政策的导向性也相当关键。所以说稳定、长效的新能源政策是行业发展的必备条件。 (2)技术替代风险 新能源属于高新技术行业,技术的革新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对整个行业的推动起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具体的企业来说,选择正确的行业切入点以及合理技术路线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点无论是对于产业链前端还是终端的企业来说,都存在着一定得风险。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彩虹精化 公告编号:2014-041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 有限公司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4年4月28日,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就共同合作开发光伏太阳能源项目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延安路 注册资本:人民币23541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传福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以及其他电池、充电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柔性线路板、五金制品、液晶显示器、手机零配件、模具、塑胶制品及其相关附件的生产、销售;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15日);3D眼镜、GPS导航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作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比亚迪品牌乘用车、电动车的总经销商,从事上述品牌的乘用车、电动车及其零部件的营销、批发和出口,提供售后服务;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销售。 三、协议主要内容介绍 (一)合作目的 通过双方在国内光伏太阳能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工程设计、运维管理等方面的合作,建立长期深入的战略合作关系。实现品牌、资源优势整合,资产保值增值,为各方带来满意回报。 (二)流程安排 2.1 深圳永晟将对比亚迪已有项目进行深入研讨,对有合作意向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比亚迪给予全力配合。深圳永晟将在完成尽职调查报告和相应程序后及时决策,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2.2 比亚迪对深圳永晟已有项目可以采用2.1约定的方式实施。 (三)各方义务 3.1双方将通力配合对拟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3.2 双方应及时沟通、交流、汇报各种与项目合作有关的信息。 3.3 无论本协议书是否已终止,双方应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双方共有的客户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以及任何其他一方非公开的信息(以下统称为“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市的要求必须向第三方披露外,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以下称“接受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除为本意向书履行之目的外,接受方亦不得使用或间接使用保密信息或其中的任何部分。 3.4 双方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 (四)违约责任 4.1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协议; 4.2因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包括履行本协议后守约方可获得的利益损失,并承担全部损失额度30%的违约金。 (五)其他事项 5.1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5.2本协议书有效期三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与比亚迪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表达双方战略合作意向,未涉及具体项目,因此协议签订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未来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另行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具体合作方案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实施)。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协议,不涉及任何具体的交易标的和标的金额,因此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签署的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协议风险提示 本次战略合作协议属于框架性合作协议,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彩虹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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