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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陈丽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许燕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由于宁夏阳光亏损严重,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本公司于2013年1月7日正式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子公司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3年3月18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3】石破产第1-7号),宣告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破产;2013年9月2日,公司收到了宁夏嘉德拍卖行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0,826万元成功竞得宁夏阳光硅业有限公司的整体破产资产;2013年12月30日,受理法院作出(2013)石破字第1-14、1-15号民事裁定书,对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审核的债权人及债权进行了确认,对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相关事项我公司已在临时公告做详细披露,详见2013年1月30日、3月20日、9月3日、2014年4月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 目前破产清算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公司将会根据宁夏阳光的破产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丽芬 2014年4月26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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