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孟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萍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2009年12月1日,因第五农工商联合公司与天津创业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天津一中院(2009)一中执裁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公司为此案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天津创业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接到天津一中院裁定后立即提起复议。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原告曾向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未予确认。2011年10月,天津高院(2010)津高执复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2012年12月,原告向银川中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本公司履行职责,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其对本公司的合法债权。2013年7月,银川中院(2012)银民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对本公司的债权25,760,652.26元为合法债权。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宁夏高院提起上诉。2013年7月24日,天津市一中院根据原告申请,裁定冻结公司1,550万元银行存款。2013年8月21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执字161号《民事裁定书》:将冻结的本公司1550万元银行存款中的 15211915元划至天津一中院账户。 2014年3月12日,天津一中院作出(2013)一中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 (2)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诉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因葡萄酒销售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1月,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销售公司”)将买方铜陵贺兰山葡萄酒销售有限公司(简称“铜陵公司”)、担保方铜陵恒盛轨道装备有限公司(简称“恒盛轨道”)诉至金凤区法院。2014年2月27日,金凤区法院做出(2014)金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销售公司与被告铜陵公司签订的葡萄酒销售合同;2、被告铜陵公司退还原告9,800箱干红、干白葡萄酒;3、被告铜陵公司支付原告运费48,370元;4、被告恒盛轨道对请求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7,041元,减半收取13,52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20元,由被告铜陵公司、恒盛轨道共同负担。 (二)担保事项 1998年12月,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简称“酿酒公司”)在世行贷款49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403.63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反担保,即公司为此项贷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还贷承诺和还贷担保,直至酿酒公司清偿全部债务。2014年3月、4月,公司与酿酒公司、酒业公司达成《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酒业公司名下位于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酿酒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三)非标意见 1、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就该审计意见涉及的持续经营能力问题,公司正在或拟采取的措施是: 全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争取在2014年内完成资产重组工作。2013年,公司督促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了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报批工作,配合中介机构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在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将得到彻底的改善。 2、积极做好现有葡萄酒业务,使其形成品牌特色。 (1) 报告期后,公司已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宁夏贺兰山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收回三号葡萄种植基地约6212亩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该土地收回后,可为公司葡萄酒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2)强化生产经营管理,以市场为导向,推陈出新,延展葡萄酒产品线,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 (3)加大葡萄酒广告、宣传力度,扩大公司葡萄酒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狠抓销售队伍建设,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建设销售渠道。 (二)独立董事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说明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强调事项段述及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问题,我们表示认可。我们注意到,公司管理层2013年在改善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并针对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订了解决措施和计划。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将持续关注这些措施的落实情况,并督促董事会全力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工作,以彻底改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三)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 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报告及审阅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符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监事会原则同意《董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并将督促董事会及经营班子加快推进重大资产重组进程,提高现有葡萄酒业务的盈利能力,尽快实现持续经营能力的彻底改善。 4、其他重大事项 2014年3月、4月,公司与酿酒公司、酒业公司达成《关于原广夏三号葡萄基地使用权的划分协议》、《关于变更广夏三号葡萄种植基地使用权的协议》,收回酒业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近郊、南环高速南侧、植兴公路南北两侧国营银川林场(原广夏三号基地)约6212亩土地的使用权,酿酒公司在世界银行的贷款由公司自行处理,酿酒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已完成上述土地及附着物的交接手续。因上述土地的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故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尚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批准,公司目前正在办理的批、变更手续。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四、对2014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