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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东方宾馆 股票代码:000524 公告编号:2014-029号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8月,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因1992年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我公司改制前的主体)作为发包方向其发包建设鸣泉居度假村工程并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企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受理了该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鸣泉居度假村工程并拖欠其工程款的事宜,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广州鸣泉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企业。该案于2004年12月27日首次开庭审理,之后历经了近十次的开庭审理。2013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我公司及广州东方建筑设计策划有限公司向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843万元及违约金,并承担广州鸣泉俱乐部有限公司及广州东方鸣泉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对广州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欠款及违约金的连带偿还责任。收到判决后,2013年6月29日,我公司就上述判决发布了《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3年7月,我公司就上述案件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近日,我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终审判决。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2014年4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广州市东方宾馆改制后的分立主体之一向我公司作出书面承诺,表示我公司因上述案件所需负的赔偿责任及连带责任均由广州市东方酒店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此,上诉案件的判决不对公司的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我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专此公告。 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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