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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国风塑业 股票代码:000859 编号:2014-020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风塑业”、“上市公司”、“本公司”或“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本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作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家投资者相关承诺如下: 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律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已阅读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内容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书中引用的由本所出具的专业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新增股份变动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安徽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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