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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4-034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第五届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无董事对本次董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本次董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通知和议案于2014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于2014年4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于2014年4月2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就公司拟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事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为进一步明确优先股股东的相关权益,同意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进行调整。 同意将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调整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内容对照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同意将修订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主要条款修订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内容对照表》及2014-035号《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同意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修订内容对照表》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草案)》。 独立董事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监管规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同意《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等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议案;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修订后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充分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对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影响的独立意见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主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能力,同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财务结构将得以优化,有利于公司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为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投资提供良好的资金支持,以期把握业务发展、规模扩张以及产业链整合的有利契机。优先股股息的存在可能导致普通股股东的回报下降,但长期来看本次优先股的发行能够为公司持续盈利水平的提高提供有力保障,从而更好地回报上市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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