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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7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4月25日以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4月2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应参与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会议以 8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审议并通过《关于华星光电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华星光电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的公告》。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8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长李东生先生推荐,并经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拟补选桂松蕾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桂松蕾女士的简介见下方附件。

该议案需提交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 8票赞成, 0票弃权, 0票反对 审议并通过《关于通知召开本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情见与本决议公告同日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

桂松蕾女士,女,出生于1978年10月,硕士研究生。曾任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席代表。现任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道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披露日,桂松蕾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8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星光电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第6代LTPS

(OXIDE) LCD/AMOLED面板生产

线项目的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在本公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含义
本公司、TCL集团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湖北科投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东湖管委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本项目、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
人民币元

一、投资概述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星光电已经在深圳进行了两条8.5代液晶电视面板生产线建设,形成了完善的上下游配套。自投产以来,华星光电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目前已经成为大陆厂商中市场占有率第一的TV液晶面板企业,是国际一流、海峡两岸产能最大的8.5代液晶面板领军企业,积累了丰富的产线建设、管理经验和技术、工艺储备。

移动互联网正引领中小尺寸智能终端市场爆发,而国内6代LTPS(低温多晶硅)生产线的布局和生产规模明显不足,为把握中小尺寸面板市场快速增长的机会,提升本公司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协同能力,经充分调研和论证,华星光电拟与湖北科投通过设立合资公司的方式在武汉市共同投资建设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项目投资总额160亿元。

双方已于2014年4月28日签署了合资合同,本次投资事项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方介绍

1、华星光电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公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塘明大道9-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注册资本:103.5亿元

经营范围:在光明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筹建第8.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线;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相关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股权结构:本公司直接持有83.57%的股权,三星显示株式会社持有14.49%的股权,华星光电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有1.94%的股权。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华星光电的总资产为304亿元,净资产为116亿元。2013年,华星光电实现销售收入155.31亿元,盈利22.62亿元。

2、湖北科投

公司全称: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5年7月28日

企业类型:国有独资

住 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

法定代表人:张文彤

注册资本:100亿元

主营业务:武汉东湖开发区的园区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及创业孵化器建设;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其他投资及投资管理咨询报务;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受武汉东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进行项目土地收储。

股东: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湖北科投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名称为“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项目公司的名称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

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面板及模组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合资公司以上信息以公司登记机关实际核准登记的为准)

合资公司投资总额160亿元,注册资本为70亿元,湖北科投和华星光电各以货币资金出资35亿元,各占合资公司50%的股权。项目建设所需的其它资金由合资公司向银行、银团进行贷款解决。

四、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是国家大力发展和支持的行业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是加速国内新型平板显示产业转型升级,完善产业链配套,增强华星光电平板显示产业规模和实力的重要举措。

2、中小尺寸面板需求量快速增长,华星光电亟需建立产能把握市场机会。

随着全球3G网络的普及,4G网络进入建设高峰,移动互联网将带给人们一场改变生活方式的革命。移动互联网引领中小尺寸智能终端市场爆发,中小尺寸面板的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在液晶平板显示市场中,中小尺寸面板销售比例将从2012年的27%增长到2018年的40%,市场前景广阔。

华星光电目前已经在深圳进行了产业布局,上下游配套完善,市场占有率持续提升,是目前大陆厂商中市场占有率第一的TV液晶面板企业,已经成为国际一流、海峡两岸产能最大的8.5代液晶电视面板领军企业。

投资进行本项目的建设,华星光电可以新增每年提供智能手机及移动平板显示面板8800多万片的能力,新增年产值近200亿元。华星光电可以抢占新的市场,增加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其在液晶面板领域影响力

3、进一步提升本公司上下游产业一体化协同能力

LTPS面板属较高端的面板,目前国内仅两条生产线,且中小尺寸面板市场远未饱和,进军这一领域,有利于华星光电在液晶面板领域的全面发展,提升华星光电在整个电子行业的影响力。华星光电已经建立的品牌优势,也有助于该项目迅速打开市场,提升市场占有率。

TCL集团旗下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618.HK)目前已经开始进行平板电脑生产,智能手机增长十分迅速。本公司投资进行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将有利于发挥本公司在中小尺寸方面的一体化优势,提升TCL通讯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和华星光电的技术和生产优势。

(二)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1、华星光电具备成熟的产线建设经验和管理经验

华星光电目前已经具备了丰富的生产线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在其首条8.5代项目建设的过程中,采取了多项业内领先的产品和工艺技术,有效的提升了产能和生产效率。产品的综合良品率,产能稼动率均处于行业内的领先水平。技术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领先于其它国内同类企业。

2、华星光电具备足够的技术积累和人力资源基础

华星光电自成立以来,一直在技术研发投入方面进行着不懈的努力。Cu 制程、COA、P—Gamma 自动调整系统等业内领先技术开发进展顺利,LTPS、OXIDE、AMLOED等技术前期研发进展理想。为确保华星光电二期G8.5 项目按时顺利投产,华星光电已经在自建的4.5代试验线上开展了第二期8.5代线上所使用技术的同步试验。

3、华星光电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客户资源和全球销售的能力

华星光电液晶面板产品品质可靠,供应稳定,客户认可度稳步提升,其产品销量持续增长,产品结构不断优化。截至目前,华星光电已经建立了稳定可靠的客户资源,为华星光电产品的全球销售提供了较好的保障。

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的产品,有望借助华星光电的品牌效应,快速打开市场,并有望借助TCL集团的一体化优势,实现销量稳定、快速的增长。

4、华星光电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将与武汉市政府合作共建

华星光电进行第6代面板生产线项目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华星光电的生产规模,也有利于吸引国内外关键材料和零部件厂商在武汉或周边地区投资,完善上游供应链配套,创造就业岗位,带动武汉及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增加当地居民收入,在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华星光电面板供给数量的最大化,凝聚和吸引下游平板电脑、手机等产业,在中部地区形成完善的光电产业链集群,进一步推动和改善华中地区的产业经济气候。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对本项目提供了政策、土地、资金、市政配套的大力支持,降低了项目的投资的风险。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1、成立合资公司

华星光电(乙方,下同)与湖北科投(甲方,下同)同意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名称暂定为:武汉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武汉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生物城C5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2、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出资时间

项目投资总额160亿元,建设一条月加工1500 mm x 1850 mm玻璃面板3万张的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显示面板及CF(彩色滤光片)生产线、模组生产线、研发中心、配套设施等(技术路线如有变化,另行商定)。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双方各出资35亿元,各占50%的股权;首期出资为6亿元,双方各出资3亿元;2014年12月底之前,合资公司实收资本增至30亿元,双方再各出资12亿元。2015年6月底之前,合资公司实收资本增至70亿元,双方再各出资20亿元。

在前述期间内,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在确保合资公司总注册资本不变的前提下,可引入其他投资者,并相应减少双方的出资金额。

3、融资安排

东湖管委会协调银行等融资机构向合资公司贷款约23.2亿元建设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及二次配管等),融资担保及融资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及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另外合资公司向银行贷款50亿元(银团贷款,目前为估算值,具体金额以项目建设期间因项目建设所需的实际资金需求为准),甲、乙双方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各自提供担保,但甲方承担的担保总额不超过25亿元。

其余投资资金由合资公司自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4、项目建设生产计划

项目计划2014年9月30日前进场进行桩基施工。

项目自进场施工之日(即2014年9月30日前)起18个月内完成3万张/月产能所需的厂房建设,以及1.5万张/月产能所需的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和达产。

项目自进场施工之日(即2014年9月30日前)起27个月内完成3万张/月产能所需的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和达产。

模组项目与面板生产线同步实施。

5、合资公司组织结构

合资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公司成立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甲方推荐3名,乙方推荐3名,另设1名独立董事,由乙方推荐。在项目建设期间,董事长从甲方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项目投产后,董事长从乙方提名的董事中选举产生。

合资公司设监事会,3名监事,双方各推荐1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

总经理人选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6、合资公司股权变动

在合资公司竣工投产(2016年3月31日前)后3年内的适当时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向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该等第三方需经甲方同意)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甲方不得拒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甲方已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前提下,自2019年9月30日起,甲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转让的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日期前,可协商选择甲方实现所持合资公司股权利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购买、定向增发换股等方式。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双方同意乙方应该以现金购买甲方股权的方式进行。

购买价格不低于转让股权对应的甲方的实际出资金额加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年回报,即购买价格不低于甲方实际出资金额×(1+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n)-截至购买日甲方从合资公司已分配的利润,其中n为年限,不足1年按月份折算。

在协议约定的特殊情况出现时,甲方可以提前要求乙方或TCL集团按照约定的价格、以前述之一的方式收购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乙方不得拒绝。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的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乙方的许可,甲方不得将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权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或向第三方协议转让。

TCL集团另与甲乙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对于前述乙方的股权收购义务,TCL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7、优惠政策

双方同意共同努力为项目建设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具体以政府批复为准。

8、违约责任

本合资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资合同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合资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合资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合资各方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资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资合同无法履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的违约金;守约方解除本合同的行为,不影响其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六、本项目投资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平板显示行业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特征,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华星光电目前已经在深圳进行了两条8.5代液晶电视面板生产线建设,但尚未具备中小尺寸产品的生产能力。

目前,全球中小尺寸面板需求增长迅速,而国内6代LTPS(低温多晶硅)生产线的布局和生产规模明显不足。本项目的建设不仅有利于将进一步提高国内液晶面板及模组产品的供应能力,加速国内新型平板显示产业的升级;也有利于华星光电充分发挥规模效应,进一步做大做强,打造国内一流、国际领先的平板显示器件制造商。

本项目建成后,华星光电的产品种类将全线覆盖TV面板和手机面板,提升企业竞争力,同时进一步提高国内中小尺寸面板供应自给率,有利于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实现LTPS、AFFS、OLED、Touch panel等新技术应用,率先掌握下一代新型显示技术。

七、审批和授权

本投资事项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办理本次投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投资相关协议(包括补充协议)最终内容、签署协议及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以及根据协议约定所进行的合资公司增资、股权变动、融资安排等事项。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 集团 公告编号:2014-039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本公司201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6.会议地点:深圳市科技园高新南一路TCL大厦B座19楼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三)披露情况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2.登记时间:2014年5月13日

3.登记地点:深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南区一道TCL大厦B座19层,邮政编码:518057。

四、其它事项
(5)联系人:王晋

2.会议费用: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8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个人)出席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表决意见(有效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议案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关于华星光电与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建设第6代LTPS(OXIDE)?LCD/AMOLED面板生产线项目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如委托人未明确表示表决意见,则受托人(代理人)可按自己决定表决。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4-040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本承诺函出具日(2013年8月30日)持有发行人830,572,85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77%,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避免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持股企业”)与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以下简称“TCL集团”)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作为在惠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管理国有资产的机构,不具体参与包括TCL集团在内的本公司持股企业的经营和运作。

2、本公司本身不从事与TCL集团主营业务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公司持股企业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与TCL集团在少量业务上存在重叠,鉴于本公司仅代表惠州市政府持股且不参与其具体经营管理,不会对TCL集团及其股东的利益造成影响。

4、本公司将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本公司及控股企业新增与TCL集团主营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5、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不可避免地使本公司及控股企业与TCL集团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收购,TCL集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6、在本公司作为TCL集团第一大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对TCL集团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惠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本承诺函出具日(2013年8月30日)持有发行人830,572,858股股份,持股比例为9.77%,系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为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持股企业(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持股企业”)与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以下简称“TCL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及持股企业将尽量减少与TCL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持股企业与TCL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TCL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及持股企业将不要求或接受TCL集团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

4、在本公司作为TCL集团第一大股东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公司违反前述承诺将对TCL集团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二、发行对象承诺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共8名,分别是李东生、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李东生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李东生(以下简称“本人”)于本承诺函出具日(2013年8月30日)持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1,570,3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02%,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此外,本人还在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及CEO(首席执行官)。

为避免本人及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以下简称“TCL集团”)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目前乃至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TCL集团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因国家法律修改或政策变动不可避免地使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TCL集团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时,就该等构成同业竞争之业务的受托管理(或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或收购,TCL集团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在本人作为TCL集团第二大股东或仍在TCL集团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对TCL集团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李东生(以下简称“本人”)于本承诺函出具日(2013年8月30日)持有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11,570,3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6.02%,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此外,本人还在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及CEO(首席执行官)。

为减少和规范本人及本人控制、与他人共同控制、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本人及相关企业”)与TCL集团及其附属企业(以下简称“TCL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及相关企业将尽量减少与TCL集团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对于无法避免或者合理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及相关企业与TCL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将按公平的市场原则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TCL集团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相关企业将不要求或接受TCL集团给予任何优于在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的第三者所能给予的条件。

(4)在本人作为TCL集团第二大股东或仍在TCL集团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对TCL集团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连带赔偿。

3、关于认购下限的承诺函

本人与贵公司于2013年8月15日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本人参与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以不超过3亿元(含3亿元)的现金认购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为保证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顺利进行,本人现承诺,除依据《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的条件参与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外,本人将以不低于1.5亿元(含1.5亿元)的现金认购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结果,李东生最终认购金额为271,526,385.84元,上述承诺已如约履行完毕。

4、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承诺

(1)本人同意自TCL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TCL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2)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本人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其余7名发行对象承诺

1、本公司同意自TCL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TCL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本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律师北京嘉源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关于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实施过程的核查意见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评估机构承诺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评估师已阅读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与本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评估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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