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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4-024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3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4月2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4]第107号)。公司在2013年度报告中,按照年报准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控股股东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公司”)的经营业务和未来发展战略等做了详实的披露;但由于在我公司年报披露时,宝塔石化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尚未完成审计,造成其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等情况未充分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现将相关信息补充如下: 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年报问询函中相关要求,公司对2013年度报告进行了补充修订,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2013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595 证券简称:西北轴承 公告编号:2014-02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关于减持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西北轴承 股票代码:000595 信息坡露义务人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14年 4月23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1618.30万股,占西北轴承总股本的6.53%。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618.30万股。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义务披露人是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西北轴承指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减持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法人代表人:张晓松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2539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京字 110108710925489号;地税登记证号码:地税京字 110108710925489000 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亿元 成立日期:1999 年 11月 2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投资;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国债现券和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现券交易和回购;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5年9月4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4月25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西北轴承股份之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广誉远中药股份有限公司5.00%的股份;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2%的股份;持有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7.3%的股份;持有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6.58%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是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次减持的目的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紧密围绕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方向,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本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目标。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仍存在继续减持西北轴承股份的可能性。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拥有人减持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西北轴承股份减持达到并超过法定比例的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 二、权益变动方式 1、2013年3 月21日至2014年4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的西北轴承共计552.96万股; 2、2013年3月21日至2014年4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出售600万股; 3、2013年7月西北轴承完成定向增发,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比例被稀释,持股比例从9.80%下降到8.58%。 由于上述原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西北轴承股份的比例,从2013年3月21日的12.78%下降到2014年4月23日的6.53%,持股变动比例为6.25%。 三、信息义务披露人减持后至公告日止仍持有西北轴承股份1618.30万股,占西北轴承总股本的6.53%。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618.30万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西北轴承股份1152.96万股,占西北轴承总股本的6.25%。期间每次减持具体情况如下:
特别说明:2013年3月2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西北轴承比例为12.78%,,2013年7月西北轴承完成定向增发,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比例被稀释,至2014年4月23日收盘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比例为6.53%,以此两个比例相减得出期间变动比例为6.25%。如不考虑西北轴承2013年7月份增发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比例稀释因素,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比例为5.0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松 日期:2014年4月2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张晓松 日期: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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