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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205版) (10)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 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 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 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①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④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本基金转换入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⑤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过渡期申购。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②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 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 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 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 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 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 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 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十二、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税后)。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投资者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十四、 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4月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股指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9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投资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本基金在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和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原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一)在“基金管理人”部分,对董事会成员、管理层成员、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进行了更新; (二)在“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概况、主要人员情况、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等信息进行了更新; (三)在“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所事务所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四)在“投资组合报告”部分,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及《基金合同》,披露了本基金最近一期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五)在“基金的业绩”部分,披露了基金自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 (六)在“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列明了前次招募说明书公布以来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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