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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 公司负责人尹明善、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长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陈静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力帆控股)和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分别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下称"竞争业务"); 2、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在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事实改变之前,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竞争业务或可能构成竞争业务的业务; 3、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企业,将来面临或可能取得任何与竞争业务有关的投资机会或其他商业机会,在同等条件下赋予公司该等投资机会或商业机会之优先选择权; 4、自本函出具日起,本函及本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的,且持续有效,直至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不再成为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5、如违反上述任何承诺,力帆控股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四人将赔偿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该等责任是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及期限:持续有效,直至承诺人不再成为对力帆股份拥有控制权的关联方为止。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二)关于力帆控股、实际控制人针对上市前历史沿革中出资瑕疵的特别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书面承诺:"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其前身)因其上市前设立及存续过程中存在的任何可能的股东出资瑕疵而招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则由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和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无条件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保证不因上述出资瑕疵致使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上述责任为连带责任。" 承诺时间及期限:无限期。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三)关于公司分红的承诺 公司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且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应当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连续任何三个会计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承诺时间及期限:无限期。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四)关于公司股权激励的承诺 公司承诺未为激励对象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承诺时间及期限: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3年9月25日起48个月内。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对公司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承诺时间及期限: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止。 执行情况:严格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明善 201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19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4年4月25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2名,实际参会董事12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2、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3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发生情况的议案》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力帆股份子公司与汽车经销商、指定银行发生的担保累计金额为7.37亿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发生经销商逾期而由力帆股份子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或由力帆股份子公司实施回购的情况。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3、审议通过《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4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0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星期二)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通知及议案等文件已于2014年4月25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应参与表决监事6人,实际参会监事6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3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发生情况的议案》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力帆股份子公司与汽车经销商、指定银行发生的担保累计金额为7.37亿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未发生经销商逾期而由力帆股份子公司承担差额补足义务,或由力帆股份子公司实施回购的情况。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4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21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2014年度提供产品 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经销商 ● 本次预计担保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 本次预计担保须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批准 一、担保情况概述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帆股份”)及其子公司为解决在公司产品销售过程中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汽车经销商的付款问题,拟由力帆股份子公司、汽车经销商和指定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向指定银行申请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用于2014年度经销商向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并由力帆股份子公司为经销商提供保证金差额担保或对经销商的库存车辆进行回购担保。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9日召开,经董事会12名董事现场表决,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2014年度提供产品销售金融合作相关担保事宜的议案》,同意前述担保事项。根据《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经销商。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根据力帆股份子公司与经销商及指定银行签订的相关合作协议约定,担保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经销商向指定银行缴纳车款价格30%的保证金,并以经销商从公司子公司购入车辆的合格证作为质押,向指定银行申请开立以力帆股份子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2. 力帆股份子公司收到银行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后向经销商发车,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子公司确认销售,并将汽车合格证送到银行保存或根据银行指示由力帆股份子公司自行保管,经销商后续根据自身经营需求选择汇款方式分批赎回合格证。 3. 经销商应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个月,及时足额偿付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否则视为逾期,将由力帆股份子公司对经销商的库存车辆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回购或将经销商未补足保证金部分等额的款项补足。 四、其他说明 1. 授权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 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2.5亿元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报备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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