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4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或“本基金”,基金代码:000063)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等相关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6月6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3层

  公证员:王顺心、张炜玮

  电话:(010)68096201、68096188

  邮政编码:10003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5月6日,即该日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则本次通讯开会有效;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如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次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议案未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严亚军、潘道义

  联系电话:(010)82019851、82019963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

  电子邮件:f000063@csfunds.com.cn

  网站:www.cs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会对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赎回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010-62350088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一:

  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优化基金的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事宜,将本基金转型为“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于此次基金转型事宜,需要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类别、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本次基金转型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可以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附件二: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或“本基金”)于2013年5月10日正式成立运作。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发生变化,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故本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转型方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转型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变更为“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基金合同名称

  将基金合同的名称由“《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为“《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变更基金类别

  基金类别由“联接基金”变更为“混合型”。

  (四)修改基金投资相关内容

  1.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投资目标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于把握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带来的投资机会,分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上市公司的持续投资收益,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回购、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范围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高于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本基金管理人坚持指数化投资理念,以低成本投资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以期获得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

  投资理念拟修改为:“电子信息主题相关产业,是我国工业转型升级与信息化社会建设的技术与物质基础。随着我国新型工业化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电子信息主题相关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各领域将得到更为深入的应用,相关公司将会迎来高速发展。

  本基金通过投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把握中国电子信息主题产业发展进程中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投资策略

  鉴于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进行了修改,投资策略也将进行相应修改,并且原“投资决策流程”将一并删去。

  修改后的投资策略如下: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研究优势,运用科学严谨、规范化的资产配置方法,灵活配置电子信息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将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GDP 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数据变化等;(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各行业主要企业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市场指标,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及与国外市场的比较、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及其变化等;(4)政策因素,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其它与证券市场密切相关的各种政策。

  本基金根据上述研究,分析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有效管理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的界定

  结合目前国内电子信息产业及信息技术进步的未来发展趋势,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1)电子信息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计算机网络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应用产品制造、家用视听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制造、医疗电子仪器及设备制造、汽车用电子仪器制造和应用电子仪器制造等)、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电子元件、电子器件、电子信息机电产品、电子信息产品专用材料以及雷达等;

  2)通信设备和软件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通信传输设备制造、通信交换设备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制造和软件信息服务等;

  3)传媒相关行业和公司,包括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电影动画、互联网和整合营销等。

  此外,本基金管理人界定的电子信息主题公司,包括如下三类:

  一是公司主营业务从事与上述电子信息主题相关的业务;

  二是当前公司非主营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隶属上述主题,且未来这些产品或服务可能成为其主要收入或利润来源的公司;

  三是直接或间接受益于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较高回报的公司,此类公司隶属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商业零售、旅游、食品饮料、家用电器、医疗卫生、高端装备和环保等,以及由于信息技术进步给消费者带来新的消费体验的相关行业和上市公司,例如虚拟网络消费和3G通信消费等。

  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分为股票池初步构建、细分领域配置和个股精选三个方面。

  (1)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的初步构建

  选择全部符合电子信息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界定标准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

  (2)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的配置

  在初步构建电子信息主题股票池之后,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判断各细分领域的景气状况、产业政策变化、生命周期,结合可投资的规模和相对估值水平,适时调整各子领域的配置比例。

  A.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政策性推动敏感性较高的细分领域重点配置,适度配置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等处于培育期,虽尚不成熟,但未来前景广阔的细分领域;

  B.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C.生命周期:判断各细分领域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重点配置生命周期处于成熟前期的领域;

  D.相对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估值水平,提高被市场低估的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被市场高估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3)个股精选

  在电子信息主题细分领域配置完成后,本基金通过上市公司基本状况分析、股票估值分析进行个股精选。

  1) 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A.经营状况分析

  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营销策略、成本控制等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上市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并符合产业升级、科技进步、制度创新及体制改革趋势的个股,构建投资股票库。

  B.财务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持续经营力、杠杆水平以及现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2)股票估值分析

  通过对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究,考察市盈增长比率(PEG)、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较强竞争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稳健的投资管理方式,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本基金通过分析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变化方向,综合考虑不同券种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构造电子信息主题债券投资组合。在实际的投资运作中,本基金将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多种策略,获取债券市场的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投资组合的避险保值和有效管理为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在市场向下带动净值走低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降低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调整投资组合的风险暴露,避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并在市场快速向上基金难以及时提高仓位时,通过股指期货快速提高投资组合的仓位,从而提高基金资产收益。”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市值百强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业绩比较基准拟修改为:“50%*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 + 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为反映沪深A股中TMT产业主题公司股票的表现,从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媒体等与TMT产业相关的公司股票中挑选规模和流动性较好的100只公司股票组成样本股,采用等权重方式计算、编制的产业主题指数。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是在中证全债指数样本的基础上,增加了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以更全面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价格变动趋势,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更切合的市场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为:“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拟修改为:“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7.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是:

  “(1)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一级市场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债券资产、回购、银行存款、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投资于目标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拟修改为: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其中投资于电子信息主题的股票和债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8.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期限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期限拟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五)调整基金财产的估值方法

  1.删除原目标ETF基金份额的估值方法

  删除的原文是:“目标ETF以本基金估值当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ETF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则按目标ETF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新增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在估值方法中,新增:“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调整基金费率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5%÷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1%÷当年天数,0)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拟修改为:“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

  ■

  拟修改为:

  ■

  4.除上述调整以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以及其他费用收费水平均保持不变。

  (七)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部分条款

  1.删除开会方式的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九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六)开会方式”中规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鉴于通讯方式和现场方式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效力相同,且以通讯方式召开持有人大会流程相对简单,成本相对低廉,故提议将上述规定中“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限制删除。

  2.增加“持有人大会二次召集”相关内容

  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在“(六)开会方式”中将如下内容:“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修改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现场开会条件第2项或通讯开会条件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八)其他修改内容

  1. 补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六章“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补充一项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补充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一章“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补充一节“(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3. 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转型时一并进行了修改。

  (九)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首先,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转型后基金投资运作的特点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其次,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修改和实施,除根据上述转型方案的要点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最新要求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

  综上,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转型相关情况的说明

  (一)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本情况

  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于2013年2月6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5号文批准募集。

  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10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百强ETF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转型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本基金由被动型股票基金(ETF联接基金)转型为混合型基金,变更了基金名称、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和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等,属于基金合同的变更。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章“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章的规定:“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议,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方可生效。因此,本次基金转型相应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三)基金转型运作方面的可行性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方可举行。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基金份额持有人,积极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投票。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在投票表决截止日后,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确实未达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那么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该次大会议案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防范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的修订方案进行适当的调整,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确实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转型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转型成为长盛电子信息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与原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将完全不同,风险收益特征也将发生变化,提示投资者关注基金转型事项。

  (四)基金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的风险

  为应对转型后遭遇大规模赎回,本基金在转型期间将保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应付转型前后可能出现的较大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

  (五)预防及控制在转型过程中的操作及市场风险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防范大额申赎或市场风险对基金净值造成大幅波动,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申购赎回情况及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基金的市场风险。

  特此说明。

  附件三:

  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认购或申购了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及201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布的《长盛上证市值百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则本授权继续有效,上述授权有效期至审议上述事项的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星展

  银行为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代销

  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一、根据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展银行”)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自2014年4月30日起,星展银行将代理长盛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A类基金代码为000424,B类基金代码为000425,以下简称“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二、自2014年4月30日起,投资者可在星展银行的各指定网点进行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三、开通定投业务

  1、自2014年4月30日起开通星展银行对于本基金的定投业务;

  2、定投业务细则详见星展银行的有关定投业务实施细则;

  3、投资者可到星展银行申请开办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该投资金额即为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元(含申购手续费),且不设金额级差。本业务不受日常申购最低数额限制。

  四、投资者可通过星展银行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热线或网站咨询:

  1、星展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网址:www.csfunds.com.cn

  风险提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长盛环球行业股票(QDII)节假日暂停

  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4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2014年5月5日为伦敦交易所节假日(五月初银行假日),2014年5月6日为香港交易所节假日(佛诞日)。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若节假日安排、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状况等发生变化,或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需要调整上述事项的,本公司将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为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的不便,请投资者提前做好相关的业务安排。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5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鄂尔多斯楼市探营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评 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专 题
   第A012版:综 合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个 股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专 题
   第A017版:基 金
   第A018版:数 据
   第A019版:行 情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