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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36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实益达”)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4年4月2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七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陈亚妹女士主持召开了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的议案》 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原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95人。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拟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人数和数量调整如下: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总人数由95人调整为93人;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331.44万份调整为313.6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298.30万份调整为282.30万份,预留部分由33.14万份调整为31.36万份;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仍为343.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仍为309万股,预留仍为34.33万股。 本次调整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调整股权激励授予人数和数量属于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的权限,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2014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4-038。 表决结果:以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2、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4月29日,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预留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另行确定。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2014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3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4-039。 表决结果:以七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37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2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4月29日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六路实益达科技园七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会主席王丽女士主持召开了本次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因此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人数和数量进行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总人数由95人调整为93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2、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表决结果:以三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38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的议案》,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对象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应法律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5人,以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为主,同时适度考虑中层员工骨干、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其他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4、授予价格: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00元/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10元/份。 5、行权/解锁时间安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解锁。预留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行权/解锁期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行权/解锁。具体行权/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行权/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申请行权/解锁。未按期申请行权/解锁的部分不再行权/解锁并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若行权/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解锁条件,则当期可行权/可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锁并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6、行权/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行权/解锁,行权/解锁考核年度为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以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指标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依据,考核结果等级须在C级及以上为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等级分布如下: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均出具了相关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3月11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2014年4月 23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4、201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均发表了意见。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原因 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放弃认购股票期权。 (二)调整方案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总人数由95人调整为93人;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331.44万份调整为313.6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298.30万份调整为282.30万份,预留部分由33.14万份调整为31.36万份;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仍为343.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仍为309万股,预留仍34.33万股。 根据公司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其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总人数由95人调整为93人;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331.44万份调整为313.6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298.30万份调整为282.30万份,预留部分由33.14万份调整为31.36万份;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仍为343.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仍为309万股,预留仍34.33万股。 公司本次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因此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人数和数量进行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总人数由95人调整为93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137 证券简称:实益达 公告编号:2014-039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股东大会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应法律程序 (一)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5人,以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为主,同时适度考虑中层员工骨干、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其他骨干员工。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
4、授予价格: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00元/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10元/份。 5、行权/解锁时间安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自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36个月内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解锁。预留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自该部分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行权/解锁期内按50%、50%的比例分两期行权/解锁。具体行权/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行权/解锁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申请行权/解锁。未按期申请行权/解锁的部分不再行权/解锁并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若行权/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解锁条件,则当期可行权/可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锁并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 6、行权/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行权/解锁,行权/解锁考核年度为2014年度、2015 年度、2016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以上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对象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指标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依据,考核结果等级须在C级及以上为考核合格。考核结果等级分布如下: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单位和法律顾问均出具了相关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2014年3月11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得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2014年4月 23日公司召开了201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发表了法律意见。 4、2014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在股东大会授权权限范围内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当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及聘请的法律顾问均发表了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两条任一情况,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三、关于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的议案》,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对象及其首次获授的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总人数由95人调整为93人;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总数由331.44万份调整为313.66万份,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298.30万份调整为282.30万份,预留部分由33.14万份调整为31.36万份;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作调整,仍为343.33万股,其中首次授予数量仍为309万股,预留仍为34.33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2014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9日。 2、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10元/份; 3、本次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9日。 2、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行权价格为:2.00元/股;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五、参与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刘爱民、朱蕾。上述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董事会已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9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根据授予日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分别确认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经测算,预计未来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794.18万元,在2014年-2017年成本分摊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公司根据目前情况估计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公司相关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上述数据仅为测算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律师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14年4月29日,并同意按调整后的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意见 监事会经审核认为: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除前述个别激励对象因离职未获得授予外,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及《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股票的授予尚需按照《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实益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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