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4年4月30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14—22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东阳光”公司债上调

票面利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月15日,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起息日为2014年6月15日)。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一、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文中含义如下:

东阳光铝/发行人/本公司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1东阳光本公司发行的2011年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2078
回售“11东阳光”公司债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东阳光”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年付息日按照100元/张的价格回售给本公司,本次回售对应的日期为“11东阳光”的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2014年6月15日)
付息日“11东阳光”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为债券存续期(2011年至2016年)每年的6月15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2014年的付息日为2014年6月16日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人民币元

二、 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年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东阳光(122078)

3、发行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9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为5年,第3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79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5.5%,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公司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将到期的利息或本金足额划入登记机构指定的银行帐户后,不再另计利息。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200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点为0.01%。

10、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个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个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

11、计息方式和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12、利息登记日:2011年至2016年每年6月15日之前的第1个交易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1年起每年6月15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4、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3年6月,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15、担保方式:本期债券无担保。

16、上市时间和地点:“11东阳光”于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名称: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联系人:陈铁生、王文钧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传真:0769-85370230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600673 证券简称:东阳光铝 编号:临2014—23号

债券代码:122078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1东阳光”公司债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 回售代码:100923

2. 回售简称:东阳回售

3. 回售价格:100元/张

4. 回售申报日:2014年5月7日

5.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4年6月16日

特别提示:

1、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利率上调选择权,发行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为5.50%,在债券存续期内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

2、 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公司债券回售条款,本公司发行的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证券代码:122078,以下简称:“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月16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3、“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可按本公告的规定在本次回售申报日(2014年5月7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东阳光” 债券申报回售。本次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4、“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的本次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月1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东阳光”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东阳光”债券的收盘价格为100.19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若“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6、本公告仅对“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情况,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 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东阳光铝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2014年6月16日。

现将发行人是否行使上调“11东阳光”票面利率选择权事宜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11东阳光”基本情况及利率调整事项

1. 债券名称:2011年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债券简称:11东阳光。

3. 债券代码:122078。

4.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5. 债券期限:5年期,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票面金额:100元。

7. 票面利率:5.50%。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11东阳光”存续期限的第3年末上调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

8. 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 信用级别:2013年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对“11东阳光”进行跟踪评级,维持 “11东阳光”的信用等级为AA+。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11东阳光”于2011年7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 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2. 利率调整:在“11东阳光”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选择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到7.50%,在“11东阳光”存续期后2年(2014年6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利率保持7.50%。

二、“11东阳光”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及回售实施办法

1.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100元/张(不含利息)的价格卖出“11东阳光”。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东阳光”的收盘价格为100.19元/张,高于回售价格。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 回售申报日:2014年5月7日

4. 回售价格:人民币100元/张(不含利息)。以10张(即面值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5. 回售申报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申报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6. 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申报日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申报手续即视为投资者不回售,同意继续持有“11东阳光”

三、回售部分债券付款安排

1. 回售资金到账日:2014年6月16日。

2. 回售部分债券享有当期2013年6月15日至2014年6月14日期间利息,利率为5.50%。付息每手(面值1,000元)“11东阳光”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00元(含税)。

3. 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11东阳光”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回售申报日的交易

“11东阳光”在回售申报日将继续交易。

五、回售的价格

根据《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1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回售的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

六、回售申报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为2014年5月7日。

七、申报回售的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应在2014年5月7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23,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本次回售。“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的有效申报,公司将在今年付息日2014年6月16日委托登记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内容
2014年4月30日公告本次回售实施方案
2014年5月7日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4年5月9日公告本次回售申报情况
2014年6月16日(2014年付息日)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有效申报回售的“11东阳光”债券完成资金清算交割
2014年6月16日公告本次回售实施结果

九、 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 本次回售等同于“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付息日即2014年6月16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11东阳光”债券。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一个交易日,“11东阳光”债券的收盘价格为100.19元/张,高于回售的价格。而且发行人选择在第3个付息日上调票面利率200个基点至7.50%。若“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申报本次回售,可能将导致较大的损失。请“11东阳光”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2. 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十、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每手“11东阳光”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4元(税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11东阳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对于持有“11东阳光”债券的居民企业股东,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1东阳光”债券(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5元(含税)。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 QFII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请截至回售资金到帐日(2014年6月16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债券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十一、“11东阳光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乳城镇侯公渡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村第五工业区东阳光科技园

联系人:陈铁生、王文钧

联系电话:0769-85370225

传真:0769-8537023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

联系人:王博

联系方式:021-68870172

传真:021-68875802转845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发表评论:

财苑热评:

   第A001版:头 版(今日252版)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专 栏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鄂尔多斯楼市探营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评 论
   第A009版:公 司
   第A010版:公 司
   第A011版:专 题
   第A012版:综 合
   第A013版:市 场
   第A014版:个 股
   第A015版:期 货
   第A016版:专 题
   第A017版:基 金
   第A018版:数 据
   第A019版:行 情
   第A020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B002版:行 情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信息披露
   第B005版:信息披露
   第B006版:信息披露
   第B007版:信息披露
   第B008版:信息披露
   第B009版:信息披露
   第B010版:信息披露
   第B011版:信息披露
   第B012版:信息披露
   第B013版:信息披露
   第B014版:信息披露
   第B015版:信息披露
   第B016版:信息披露
   第B017版:信息披露
   第B018版:信息披露
   第B019版:信息披露
   第B020版:信息披露
   第B021版:信息披露
   第B022版:信息披露
   第B023版:信息披露
   第B024版:信息披露
   第B025版:信息披露
   第B026版:信息披露
   第B027版:信息披露
   第B028版:信息披露
   第B029版:信息披露
   第B030版:信息披露
   第B031版:信息披露
   第B032版:信息披露
   第B033版:信息披露
   第B034版:信息披露
   第B035版:信息披露
   第B036版:信息披露
   第B037版:信息披露
   第B038版:信息披露
   第B039版:信息披露
   第B040版:信息披露
   第B041版:信息披露
   第B042版:信息披露
   第B043版:信息披露
   第B044版:信息披露
   第B045版:信息披露
   第B046版:信息披露
   第B047版:信息披露
   第B048版:信息披露
   第B049版:信息披露
   第B050版:信息披露
   第B051版:信息披露
   第B052版:信息披露
   第B053版:信息披露
   第B054版:信息披露
   第B055版:信息披露
   第B056版:信息披露
   第B057版:信息披露
   第B058版:信息披露
   第B059版:信息披露
   第B060版:信息披露
   第B061版:信息披露
   第B062版:信息披露
   第B063版:信息披露
   第B064版:信息披露
   第B065版:信息披露
   第B066版:信息披露
   第B067版:信息披露
   第B068版:信息披露
   第B069版:信息披露
   第B070版:信息披露
   第B071版:信息披露
   第B072版:信息披露
   第B073版:信息披露
   第B074版:信息披露
   第B075版:信息披露
   第B076版:信息披露
   第B077版:信息披露
   第B078版:信息披露
   第B079版:信息披露
   第B080版:信息披露
   第B081版:信息披露
   第B082版:信息披露
   第B083版:信息披露
   第B084版:信息披露
   第B085版:信息披露
   第B086版:信息披露
   第B087版:信息披露
   第B088版:信息披露
   第B089版:信息披露
   第B090版:信息披露
   第B091版:信息披露
   第B092版:信息披露
   第B093版:信息披露
   第B094版:信息披露
   第B095版:信息披露
   第B096版:信息披露
   第B097版:信息披露
   第B098版:信息披露
   第B099版:信息披露
   第B100版:信息披露
   第B101版:信息披露
   第B102版:信息披露
   第B103版:信息披露
   第B104版:信息披露
   第B105版:信息披露
   第B106版:信息披露
   第B107版:信息披露
   第B108版:信息披露
   第B109版:信息披露
   第B110版:信息披露
   第B111版:信息披露
   第B112版:信息披露
   第B113版:信息披露
   第B114版:信息披露
   第B115版:信息披露
   第B116版:信息披露
   第B117版:信息披露
   第B118版:信息披露
   第B119版:信息披露
   第B120版:信息披露
   第B121版:信息披露
   第B122版:信息披露
   第B123版:信息披露
   第B124版:信息披露
   第B125版:信息披露
   第B126版:信息披露
   第B127版:信息披露
   第B128版:信息披露
   第B129版:信息披露
   第B130版:信息披露
   第B131版:信息披露
   第B132版:信息披露
   第B133版:信息披露
   第B134版:信息披露
   第B135版:信息披露
   第B136版:信息披露
   第B137版:信息披露
   第B138版:信息披露
   第B139版:信息披露
   第B140版:信息披露
   第B141版:信息披露
   第B142版:信息披露
   第B143版:信息披露
   第B144版:信息披露
   第B145版:信息披露
   第B146版:信息披露
   第B147版:信息披露
   第B148版:信息披露
   第B149版:信息披露
   第B150版:信息披露
   第B151版:信息披露
   第B152版:信息披露
   第B153版:信息披露
   第B154版:信息披露
   第B155版:信息披露
   第B156版:信息披露
   第B157版:信息披露
   第B158版:信息披露
   第B159版:信息披露
   第B160版:信息披露
   第B161版:信息披露
   第B162版:信息披露
   第B163版:信息披露
   第B164版:信息披露
   第B165版:信息披露
   第B166版:信息披露
   第B167版:信息披露
   第B168版:信息披露
   第B169版:信息披露
   第B170版:信息披露
   第B171版:信息披露
   第B172版:信息披露
   第B173版:信息披露
   第B174版:信息披露
   第B175版:信息披露
   第B176版:信息披露
   第B177版:信息披露
   第B178版:信息披露
   第B179版:信息披露
   第B180版:信息披露
   第B181版:信息披露
   第B182版:信息披露
   第B183版:信息披露
   第B184版:信息披露
   第B185版:信息披露
   第B186版:信息披露
   第B187版:信息披露
   第B188版:信息披露
   第B189版:信息披露
   第B190版:信息披露
   第B191版:信息披露
   第B192版:信息披露
   第B193版:信息披露
   第B194版:信息披露
   第B195版:信息披露
   第B196版:信息披露
   第B197版:信息披露
   第B198版:信息披露
   第B199版:信息披露
   第B200版:信息披露
   第B201版:信息披露
   第B202版:信息披露
   第B203版:信息披露
   第B204版:信息披露
   第B205版:信息披露
   第B206版:信息披露
   第B207版:信息披露
   第B208版:信息披露
   第B209版:信息披露
   第B210版:信息披露
   第B211版:信息披露
   第B212版:信息披露
   第B213版:信息披露
   第B214版:信息披露
   第B215版:信息披露
   第B216版:信息披露
   第B217版:信息披露
   第B218版:信息披露
   第B219版:信息披露
   第B220版:信息披露
   第B221版:信息披露
   第B222版:信息披露
   第B223版:信息披露
   第B224版:信息披露
   第B225版:信息披露
   第B226版:信息披露
   第B227版:信息披露
   第B228版:信息披露
   第B229版:信息披露
   第B230版:信息披露
   第B231版:信息披露
   第B232版:信息披露
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新疆天山毛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报告补充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公告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更正公告
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举行2013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赵欢执行董事任职资格获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审部负责人辞职的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继续停牌的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任职资格核准的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规范承诺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4-04-30

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