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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股票代码:600000TitlePh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在上海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本报告,其中朱敏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沙跃家董事代行表决权;马新生董事、尉彭城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沈思董事代行表决权;独立董事郭为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张维迎代行表决权;其余董事亲自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吉晓辉、行长朱玉辰、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穆矢及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林道峰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资产总额3,740,5003,680,1251.6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16,699204,3756.0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11.61710.9576.02
 年初至报告期末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9,549)100,422(179.21)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4.265)5.384(179.22)
 年初至报告期末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27,60222,01125.4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108,90320.3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6078,86619.6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94.89上升0.20个百分点
基本每股收益(元)0.5740.4772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0.5690.47519.79
稀释每股收益(元)0.5740.47720.34

注: (1)非经常性损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4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

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计算。

(2)净资产收益率为季度净资产收益率,未年化处理。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
收回以前年度核销贷款的收益75
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63
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34)
合 计103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516,985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股份数量占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3,730,694,28320.000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157,513,91716.927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975,923,7945.232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77,101,9992.02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286,855,3111.538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190,083,5171.019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G165,851,9620.889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160,880,4070.86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45,150,1570.778
上海市邮政公司113,141,3530.607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可流通股数量占比(%)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3,157,513,91716.927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975,923,7945.232
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377,101,9992.022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286,855,3111.538
百联集团有限公司190,083,5171.019
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G165,851,9620.889
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160,880,4070.862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145,150,1570.778
上海市邮政公司113,141,3530.607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1,600,0000.598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

§3银行业务数据

3.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补充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2014年3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740,5003,680,125
负债总额3,520,8633,472,898
存款总额2,547,6052,419,696
其中:企业活期存款735,700746,749
企业定期存款975,271891,929
储蓄活期存款103,599100,065
储蓄定期存款361,393327,022
贷款总额1,836,7561,767,494
其中:正常贷款1,822,5311,754,433
不良贷款14,22513,061
同业拆入53,54961,981
贷款损失准备45,76341,749
不良贷款率(%)0.770.74
贷款减值准备对不良贷款比率(%)321.71319.65
贷款减值准备对贷款总额比率(%)2.492.36

注:(1)存款总额包括短期存款、短期储蓄存款、短期保证金、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长期存款、长期储蓄存款、存

入长期保证金、委托资金;

(2)贷款总额包括短期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透支及垫款、保理业务。

3.2 资本结构情况

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计算: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 目2014年3月31日
母公司口径
资本总额275,584
1、核心一级资本216,721
2、其他一级资本
3、二级资本58,863
资本扣除项4,014
1、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3,514
2、其他一级资本扣减项
3、二级资本扣减项500
资本净额271,570
最低资本要求(%)
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2.5
附加资本要求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2,305,484
市场风险加权资产13,881
操作风险加权资产157,540
风险加权资产合计2,476,905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61
一级资本充足率(%)8.61
资本充足率(%)10.96

注:1、以上为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量的母公司资本充足率相关数据及信息。核心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一级资本净额=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其他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扣减项;总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二级资本-二级资本扣减项。

2、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规定计算,截止报告期末母公司口径的资本充足率10.63%,比上年末下降0.73个百分点;核心资本充足率7.99%,比上年末下降0.57个百分点。

3.3截止报告期末其他监管财务指标

项目(%)标准值2014年3月31日2013年年末
期末平均年末平均
资产流动性比率人民币≥2533.3232.0930.8632.60
本外币合计≥2533.5432.4431.3433.22
存贷比人民币≤7570.7071.5072.3070.29
本外币合计≤7571.9972.5073.0171.26
拆借资金比例拆入资金比≤ 41.471.752.031.67
拆出资金比≤ 81.731.591.452.11
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101.831.881.922.00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5012.5512.7813.0112.60

注:本表中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拆借资金比例、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按照上报监管机构的数据计算, 数据口径为母公司口径。

3.4 信贷资产“五级”分类情况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五级分类金 额占 比 %
正常类1,793,33197.64
关注类29,2001.59
次级类7,8850.43
可疑类4,4010.24
损失类1,9390.10
合 计1,836,756100.00

§4 重要事项

4.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项 目2014年3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增减%报告期内变动的主要原因
存放同业款项138,545233,302(40.62)存放境内银行款项减少
拆出资金36,09526,82834.54拆放境内同业款项增加
衍生金融资产2,7411,94640.85公允价值估值变化所致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41,32379,557(48.06)卖出回购国债减少

项 目2014年1-3月2013年1-3月增减%报告期内变动的主要原因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5,0132,92071.68收入结构优化,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加
投资收益(346)227(252.42)债券投资及贵金属交易投资亏损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384160765.00市场波动导致交易性贵金属、交易性债券、远期结售汇及掉期交易公允价值上升
汇兑收益(414)(38)989.47人民币汇率波动导致汇兑亏损增大
其他业务收入32321848.17票据买卖收益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4,5252,077117.86应对不良贷款有所反弹,加大了对贷款拨备计提力度,拨贷比进一步提高
其他业务成本1279730.93其他业务支出增长
营业外收入8520325.00报告期子公司收到财政补贴
营业外支出231553.33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

4.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4.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股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移动”,持股占公司总股本20%)承诺:其参与认购公司2010年10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另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相关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监管要求,广东移动的控股母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在香港联交所公告了对中国银监会的承诺:广东移动自非公开发行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适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在广东移动关联机构之间的转让不受此限);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

截至目前,广东移动及其控股母公司能严格遵照其承诺履行。

4.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4.5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现金红利6.6元(含税)”,该项方案拟提交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股票代码:600000 编号:临2014-01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实体会议的形式于2014年4月28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8名,出席会议董事及授权出席董事18名,其中,朱敏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沙跃家董事代行表决权;马新生董事、尉彭城董事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托沈思董事代行表决权;独立董事郭为因公务无法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张维迎代行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由吉晓辉董事长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

一、公司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同意《公司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表决:1票

(注:公司独立董事孙持平因其所任职单位存在参与本次优先股发行询价、认购的可能,故回避表决本次会议议案1、2、3、5、9)

二、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

(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优先股。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总数不超过3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亿元,具体数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要求等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将采取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分次发行。

(三)发行对象

本次优先股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200名符合《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四)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发行。

(五)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到期期限。

(六)票面股息率的确定原则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分阶段调整的股息率,即在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以固定股息率支付股息。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票面股息率,且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公司本次发行前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票面股息率包括基准利率和固定溢价两个部分,其中固定溢价以本次发行时确定的票面股息率扣除发行时的基准利率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再调整。

在重定价日,将确定未来新的一个股息率调整期内的股息率水平,确定方式为根据重定价日的基准利率加首次定价时所确定的固定溢价得出。

(七)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1、股息发放的条件

1)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的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优先股股息的支付不与公司自身的评级挂钩,也不随评级变化而调整。

2)为满足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监管要求,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取消优先股股息的宣派和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公司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将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3)在确保完全派发约定的当年优先股股息前,公司将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股息支付方式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优先股股息。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

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3、股息累积方式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采取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4、剩余利润分配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5、宣派和支付股息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发行文件的约定,宣派和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但在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息的情形下,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回购条款

1、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回购选择权为公司所有,即公司拥有赎回权。公司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并以取得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为前提条件,且不应形成优先股将被赎回的预期。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优先股股东无权向公司回售其所持有的优先股。

2、赎回条件及赎回期

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有权行使赎回权,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本次优先股赎回期为自优先股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公司有权自发行日期满5年之日起于每年的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本次发行的优先股。

公司行使赎回权应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同等或更高质量的资本工具替换被赎回的优先股,并且只有在收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的条件下才能实施资本工具的替换;

2)或者行使赎回权后的资本水平仍明显高于中国银监会规定的监管资本要求。

3、赎回价格及其确定原则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

4、有条件赎回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中国银监会的批准以及市场情况,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

(九)强制转股条款

1、强制转股触发条件

1)当公司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降至5.125%(或以下)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或部分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并使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恢复至5.125%以上;

2)当公司发生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时,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应按照强制转股价格全额转为公司A股普通股。其中,二级资本工具触发事件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较早发生者:①中国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转股或减记,公司将无法生存。②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公司将无法生存。

当公司发生上述强制转股情形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

2、强制转股价格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即10.96元/股。

3、强制转股比例及确定原则

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公司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并由董事会根据中国银监会批准和股东大会授权,确认所需进行强制转股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对届时已发行且存续的优先股实施全额或部分强制转股,其中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

Q=V0/P

其中:V0为届时经董事会确认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的需转股的优先股票面金额;P为已发行的优先股对应的转股价格。

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转股导致优先股股东持有的普通股不足一股时,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强制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期为自优先股发行完成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优先股全部赎回或转股之日止。

5、强制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新增股份登记日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强制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强制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强制转股价格。有关强制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强制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6、强制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实施强制转股的优先股转股而增加的公司普通股享有与原普通股同等的权益,在普通股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优先股转股形成的普通股股东)均参与当期普通股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7、强制转股事项的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市场情况,在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股触发事件发生时,全权办理强制转股的所有相关事宜。

(十)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公司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1-5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一)表决权恢复

1、表决权恢复条款

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

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Pn为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报表口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即10.96元/股)进行除权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2、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

在公司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起,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公司发行的带有可转为普通股条款的融资工具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普通股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的调整: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N+Q×(A/M))/(N+Q)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Q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数量,N为该次增发新股或配股前公司普通股总股本数,A为该次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M为增发新股或配股新增股份上市前一交易日A股普通股收盘价,P1为调整后有效的模拟转股价格。

公司出现上述普通股股份变化情况时,将对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当公司发生普通股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及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优先股股东的权益时,公司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充分保护及平衡本次发行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调整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有关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本次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的模拟转股价格不因公司派发普通股现金股利的行为而进行调整。

3、恢复条款的解除

表决权恢复后,当公司已全额支付当年度优先股股息的,则自全额付息之日起优先股股东根据表决权恢复条款取得的表决权即终止,但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后续如再次触发表决权恢复条款的,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重新恢复。

(十二)清算偿付顺序及清算方法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受偿顺序位列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和次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二级资本工具等)之后,先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位于同一受偿顺序。

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清偿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公司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清偿公司次级债务。

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所获得的清偿金额为票面金额,公司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十三)评级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体的评级安排将根据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市场的要求确定。

(十四)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无担保安排。

(十五)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不设限售期。

本次优先股发行后将按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转让。

(十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定用于补充公司的其他一级资本。

(十七)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在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框架下,本次优先股分次发行无需经过届时已发行的优先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或普通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的即期回报摊薄应对措施。

本次发行方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表决,通过后尚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并最终以核准的方案为准。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表决:1票

三、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

同意:17票 弃权:0 票 反对:0 票 回避表决:1票

四、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所作修订。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五、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表决:1票

六、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章程》所作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七、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所作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八、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所作修订,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九、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本次优先

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在授权范围内处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相关事宜。

同意:1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回避表决:1票

十、公司关于《资本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资本规划(2014-2016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一、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二、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并对外披露。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三、公司关于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的议案

批准公司本次资产损失核销, 同意列入损失核销审批程序的不良贷款核销本金分别为:人民币1,199,363,490.71元,美元3,222,979.27元,本外币合计为1,219,398,174.45元。公司将以“账销案存权在”为原则,对已核销资产(无追索权的除外)继续保持和落实对外追索债务的权利和措施。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四、公司关于《2013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公司编制的《2013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五、公司关于设立资产管理部的议案

同意公司设立资产管理部,并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调整部门名称等相关事宜。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六、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项授权董事会办公室办理。

同意:18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4月29日

    

    

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股票代码:600000 编号:临2014-01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以实体会议的形式于2014年4月28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名,出席会议监事及授权出席监事7名,其中,外部监事胡祖六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外部监事夏大慰代行表决权。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会议由耿光新监事主持。

经与会监事审议,一致通过:

一、公司关于符合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条件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二、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三、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预案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四、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五、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六、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七、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八、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九、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获授权人士处理本次优先股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公司关于《资本规划(2014-2016年)》的议案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一、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14年-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二、公司关于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认为该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参与季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无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同意对外披露。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三、公司关于信贷资产损失核销的议案

同意列入损失核销审批程序的不良贷款核销本金分别为:人民币1,199,363,490.71元,美元3,222,979.27元,本外币合计为1,219,398,174.45元。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四、公司关于《2013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十五、公司关于设立资产管理部的议案

同意:7票 弃权:0票 反对:0票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4月29日

股票简称:浦发银行 股票代码:600000 编号:临2014-0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章程》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4月28日在上海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8名,出席会议董事及授权出席董事18名,经与会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日后召开的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内容如下:

修改事由原文拟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股本结构变化第九条 本行股份总数为壹佰捌拾陆亿伍仟叁佰肆拾柒万壹仟肆佰壹拾伍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本行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行优先股股份总数为【】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佰元。(注:具体股份数根据发行结果确定)

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股 份
股本结构变化第十六条 本行现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监管部门批准亦可发行其他种类股份。普通股是指本行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本行所发行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发行规模限制 第十九条 本行发行优先股的数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优先股发行须符合有关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优先股补充其他一级资本时,应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优先股强制转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本行可按优先股发行方案约定的方式确定转换价格及转换数量,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因实施强制转股而由优先股转换成的普通股与本行原普通股享有同等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行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壹佰捌拾陆亿伍仟叁佰肆拾柒万壹仟肆佰壹拾伍股。删除(第九条已表述,避免重复)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报批第三十条 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达到百分之五,在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并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前,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二条 股东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额达到百分之五,在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并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前,股东所持本行股份总额超过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优先股表决权恢复时相关股东持股数额计算及其表决权份额适用届时法律法规之规定。
转让股份限制第三十二条 ……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四条 ……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分别超过其所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优先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转让本行股份收益的收回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三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同种类股份同等权利第三十四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及具体发行条款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义务;持有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的优先股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优先股股东权利 (四)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享有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 但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之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可按照具体发行条款约定享有一定比例表决权。

本条第二款所述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应持续有效并应于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时终止。

股东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第四十七条 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时,应及时报告本行的股权管理部门。第五十一条 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如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业务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变更时,应及时报告本行的股权管理部门。
股东的股份质押报告义务第四十八条 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第五十二条 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普通股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
出席股东大会第六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优先股股东表决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本行持有的本行普通股、优先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各种类股份总数。

……

特别决议事项(八)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九)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类别表决 (五)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占本行发行普通股股份总数(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占本行发行优先股股份总数(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向股东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向普通股股东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利润分配政策(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本行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普通股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优先股股息政策 (四)如果本行在特定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

(五)本行按照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后,优先股股东不再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解散的原因(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本行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本行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含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本行。

清偿顺序(六)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

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本行剩余财产,本行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本行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所获得的清偿金额为票面金额,本行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

第十二章 附则
股份计算 第二百八十九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关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认定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有关持股比例计算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生效条件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次章程的修改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生效。第二百九十四条 本次章程的修改已经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29日

(下转B2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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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第一季度报告

201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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