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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阳光城 股票代码: 000671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吴洁 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福州市马尾区腓头村卧龙山庄西侧 邮 编: 350001 股份变动性质: 增 加 签署日期:2014年4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作如下释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吴洁、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阳光城、公司、上市公司 指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集团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东方信隆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康田实业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本报告 指《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2年02月06日 法定代表人:吴洁 注册资本:人民币211,000万元 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07528 注册地址:福州市马尾区腓头村卧龙山庄西侧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及相关设备、计算机应用软件的研究与开发;对信息产业、教育、房地产业的投资;酒店管理咨询服务;普通机械、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电梯、矿产品、焦炭、金属材料(不含贵重、稀有金属)、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重油(不含成品油)、润滑油、燃料油(不含成品油)、塑料、塑胶、饲料、石材的销售;对外贸易。 税务登记证号码:350103735658436 股东情况:吴洁持有阳光集团81%股权,林雪莺持有阳光集团19%股权。 (二)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04月08日 法定代表人:刘行恩 注册资本:人民币70,000万元 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07219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担保业务和其它法律、法规许可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范围为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和以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 税务登记证号码:350102759388178 股东情况:阳光集团持有其100%股权。 (三)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06月11日 法定代表人:施志敏 注册资本:人民币37,800万元 营业执照号:350100100010254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及设备维护、数据处理;智能化系统技术的研究开发;酒店投资管理;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通讯器材(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建筑材料、汽车配件、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塑胶制品、机械产品、电梯、塑料制品、金属材料(不含贵重、稀有金属)、化肥、饲料、石材、焦炭、重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批发;代理销售农药(不含危险品);原粮购销。 税务登记证号码:350103751354221 股东情况:施志敏持有其56.61%股权,陈国忠持有其43.39%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本次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前) 吴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及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如下: ■ 注:以上持股比例不包括尚余的3532.72万股约定购回式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阳光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洁女士自2013年10月30日起的12个月内拟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东方信隆、康田实业是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约定履行购回义务。 自2013年3月起,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具有股份购回的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约定购回用于融资的公司股票,故信息披露义务人亦会在未来12个月内因按照约定回购约定式回购业务使用的公司股票而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尚未购回的股份总数具体情况如下: ■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购回约定购回式股份的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交易前后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购回的股份7533.5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手续,质押用途是融资,其余股份暂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冻结等。本次交易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除本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协议双方未就股票表决权的行使做出其他安排。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没有以任何形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投资者可在以下地点查阅本报告书和有关备查文件: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A区2楼、上海市金新路99号8楼 电话:0591-88089227、021-20800301 联系人:江信建、徐慜婧 信息披露义务人: 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吴洁 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9日
附表: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吴洁 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4-04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购回约定购回式 证券交易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通知,东方信隆于2014年4月29日按约购回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股份24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本次购回约定购回式股份的情况 ■ 备注:东方信隆于2013年5月29日将上述股份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进行融资(详见2013-038公告)。 二、股东本次购回股份后持股情况 ■ 三、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系公司股东东方信隆严格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约定购回用于融资的公司股票,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三)公司将督促公司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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