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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32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和林文洪先生的通知,为帮助解决公司短期资金需求,减持了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先生四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获配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该部分股份。承诺期内无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无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2008年8月份控股股东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先生四人承诺:2009年12月29日后四人解除限售的公司股票,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自愿继续锁定三年,既锁定至2012年12月28日。在此期间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该部分股份。承诺期内无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无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内无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无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林福椿和林文洪先生目前没有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已超过一年半,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不违反其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四人,本次减持前,四人共持有公司股票172,280,6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10%。 本次减持后,林福椿先生、林文昌先生、林文洪先生、林文智先生四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由172,280,618股变更为152,280,618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由42.10%变更为37.21%,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其间任意30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先生和林文洪先生本次减持股份属于个人行为,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四、备查文件 关于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通知。 特此公告。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102 证券简称:冠福家用 编号:2014-033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冠福家用 股票代码:002102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林福椿 住 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林文昌 住 所:福建省德化县盖德乡仙岭村西洋1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林文洪 住 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林文智 住 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减少,持股比例减少 签署日期: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声 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林福椿 1、姓名:林福椿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5、通讯地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林文昌 1、姓名:林文昌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福建省德化县盖德乡仙岭村西洋10号 5、通讯地址:福建省德化县盖德乡仙岭村西洋10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三)林文洪 1、姓名:林文洪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5、通讯地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四)林文智 1、姓名:林文智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5、通讯地址: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8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福椿与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之间为父子关系,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其中林文昌任公司董事长、林文智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及履行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先生四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获配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该部分股份。承诺期内无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无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2008年8月份控股股东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先生四人承诺:2009年12月29日后四人解除限售的公司股票,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自愿继续锁定三年,既锁定至2012年12月28日。在此期间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出售该部分股份。承诺期内无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无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除上述承诺外,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内无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无发生违反承诺情况。 林福椿和林文洪先生目前没有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已超过一年半,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减持不违反其股份锁定相关承诺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帮助解决公司短期的资金需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处置公司股份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卖出。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截止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152,280,618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37.21%。具体情况如下:
三、权益受限情况 单位:股
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4月3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4-018”号公告。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披露的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林福椿、林文昌、林文洪、林文智先生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下列备查文件可在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查阅: 1、林福椿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林文昌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林文洪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林文智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关于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的通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林福椿 林文昌 林文洪 林文智 签署日期:2014年4月30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3、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4、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林福椿 林文昌 林文洪 林文智 签署日期:2014年4月3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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