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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99 股票简称:海翔药业 公告编号:2014-04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4-05-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罗煜竑先生的通知,罗煜竑先生与王云富先生于2014年4月30日签署了《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自《股份转让协议》签订之日(2014年4月30日)起,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王云富先生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双方 甲方:(转让方)罗煜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60512XXXX 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白云新村20号楼1单元301室 乙方:(受让方)王云富,身份证号码:33260119620523XXXX 住址: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联谊新村411-1号 二、转让标的 本次协议转让标的:甲方持有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上市公司")5,940万股股份(占海翔药业总股本的18.31%) 三、转让价款 交易双方一致同意,综合考虑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公司股票近期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叁亿捌仟万元(38,000万元),每股转让价格约为6.40元。甲乙双方均确认,不会因二级市场股价的波动、分红送转股等因素调整目标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四、标的股份的交割事项及协议生效 本次股份转让的先决条件: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在交割前应完成的与转让有关的一切通知、公告等手续依该等规定的要求完成;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等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司法冻结等权益限制情形;甲方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已满6个月。 交易双方分别保证,交割的先决条件在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成就。在上述先决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交割手续,将目标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交割的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履行目标股份交割手续。 五、表决权的委托 过渡期内(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股份交割日的期间),罗煜竑同意将其所持有的目标股份之表决权委托于王云富行使,即王云富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的规定对海翔药业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表决,王云富有权决定对议案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过渡期内海翔药业的配股、增发新股、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因其他方式形成的股份变动,罗煜竑按该项股权比例所应获得的新增股份之权利对应的表决权均由王云富行使。 六、付款方式 交易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如下: 1、 交割日前乙方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20,000万元。 2、 交割日后6个月内乙方可分期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10,000万元。 3、 交割日后10个月内乙方可分期向甲方指定的账户支付8,000万元。 七、股份锁定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罗煜竑先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截止目前罗煜竑先生离职已经超过6个月,本次股权转让未违反其股份锁定承诺。 有关本次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同日发布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权变动出具了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的专项法律意见书,认为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即2014年4月30日)起,海翔药业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该法律意见书的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同日发布的《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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