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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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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4-027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5月5日上午10时以现场与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8名,根据规定进行回避表决的董事1人,会议由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董事、董事会秘书宋晨凌女士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鉴于股票期权首次激励对象杨军先生已从公司离职,董事会决定不再将杨军先生作为首次激励对象,《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首次激励对象相应减少为79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减少为2676万份。

二、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董事、董事会秘书宋晨凌女士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及批准进程,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4年5月5日。关于股票期权授予的具体事项见2014年5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4-028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14年4月3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书面送达等方式发出了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5 月5日上午11时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与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盛永月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后,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除杨军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4-029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确定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权日:2014年5月5日

股票期权授予份数:2676万份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华孚色纺”)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5日审议并通过《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2014年5月5日为授权日,同意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676万份期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2014年3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随后,公司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申报材料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2014年3月28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

2014年4月25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内容。董事会被股东大会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14年5月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之一的杨军从公司离职,根据《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杨军的激励对象资格,之前拟授予其的24万份股票期权取消,故首次股权激励授予期权的总数量由2700万份调整为2676万份,激励对象的人数由80人调整为79人;本次股票期权的总数量调整为2973万份,预留期权数量调整为297万份,占授予总数量的9.99%。;本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各项授予条件均已成就,确定以2014年5月5日作为本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79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2676万股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1、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以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华孚色纺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2、董事会对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本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本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股票期权授权的具体情况

1、授权日:2014年5月5日

2、授予数量:2676万份

3、授予人数:79人

4、行权价格:4.43元/股

5、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的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48个月。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40%、30%、30%的比例分三期行权。

首次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预留的股票期权自该部分股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50%,50%的行权比例分两期行权。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比例
预留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自该部分股票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预留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该部分股票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50%

在行权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未按期申请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权情况: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宋晨凌董事、董事会秘书1856.22%0.22%
宋江营运总监1264.24%0.15%
朱翠云研发生产总监1264.24%0.15%
孙萍海外营销副总监1204.04%0.14%
陈亮国内营销副总监1204.04%0.14%
李强研发生产副总监903.03%0.11%
胡英杰研发生产副总监903.03%0.11%
胡旭营运副总监903.03%0.11%
江德良财务副总监903.03%0.1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70人)1,63955.13%1.97%
预留2979.99%0.36%
合计2,973100%3.57%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为审查本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除杨军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票期权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2676万份,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的公允价值,该等公允价值总额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总成本,并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期权公允价值为准。

首次授权日为2014年5月5日,经测算,预计首次授予的期权成本(不包括预留部分)为2839.91万元,2014年至2017年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年度第1期第2期第3期成本摊销合计
2014615.73293.09230.451,139.27
2015307.86439.64345.681,093.18
2016 146.55345.68492.23
2017  115.23115.23
合计923.59879.281,037.042,839.91

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激励对象达到行权条件购买公司股票会增加公司的股本。

考虑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积极作用,由此激发研发生产、运营管理、业务销售等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由此可见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上述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获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确定的授予日符合规定的条件、公司和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授予及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及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合法、有效。公司就授予股票期权,还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证券代码:002042 证券简称:华孚色纺 公告编号:2014-030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4年5月5日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简述

2014年3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该计划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

3、向80名激励对象授予2700万份股票期权,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总数的90%,占本计划签署时公司股本总数的3.24%;

4、该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宋晨凌董事、董事会秘书1856.17%0.22%
宋江营运总监1264.20%0.15%
朱翠云研发生产总监1264.20%0.15%
孙萍海外营销副总监1204.00%0.14%
陈亮国内营销副总监1204.00%0.14%
李强研发生产副总监903.00%0.11%
胡英杰研发生产副总监903.00%0.11%
胡旭营运副总监903.00%0.11%
江德良财务副总监903.00%0.1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71人)1,66355.43%2.00%
预留30010%0.36%
合计3,000100%3.60%

5、该计划有效期为四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

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行权时间可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4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自首次授权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权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0%

6、2014年5月5日公司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首次股权激励授予期权的总数量由2700万份调整为2676万份,激励对象的人数由80人调整为79人;本次股票期权的总数量调整为2973万份,预留期权数量调整为297万份,占授予总数量的9.99%。

二、注销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之一的杨军从公司离职,根据《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取消杨军的激励对象资格,之前拟授予其的24万份股票期权取消,故首次股权激励授予期权的总数量由2700万份调整为2676万份,激励对象的人数由80人调整为79人;本次股票期权的总数量调整为2973万份,预留期权数量调整为297万份,占授予总数量的9.99%。

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姓名职务获授的股票期权数量(万股)占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宋晨凌董事、董事会秘书1856.22%0.22%
宋江营运总监1264.24%0.15%
朱翠云研发生产总监1264.24%0.15%
孙萍海外营销副总监1204.04%0.14%
陈亮国内营销副总监1204.04%0.14%
李强研发生产副总监903.03%0.11%
胡英杰研发生产副总监903.03%0.11%
胡旭营运副总监903.03%0.11%
江德良财务副总监903.03%0.1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计70人)1,63955.13%1.97%
预留2979.99%0.36%
合计2,973100%3.57%

三、调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调整激励对象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调整激励对象数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除杨军外的其他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所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股票期权数量的规定。因此,同意除杨军外的其他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同意确定公司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4年5月5日。

六、律师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获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批准与授权、确定的授予日符合规定的条件、公司和实际获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授予及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及授予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合法、有效。公司就授予股票期权,还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七、备案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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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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