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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21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30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4年5月4日(星期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人,实参会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推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审议,提名陈继达、王竞天、董可超、张力、朱清波、汪一兵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董事会审议,提名沈进军、黄董良、朱红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外,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任职资格:经审查本次提名的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

2.提名程序:上述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是由董事会推荐,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上述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身体状况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董事职务的要求;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及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5日

附: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继达:男,1959年9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主任科员,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董事、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中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委员;现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董事、党委委员。

2.王竞天:男,1960年11月出生,浙江大学EMBA,教授级高级会计师。1985年起先后任职浙江省物资局审计处副处长和浙江省物资局财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1995年起任职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文汇报社副处长、处长、财务经理、社委委员;2000年起任职浙江省物产集团财务资产管理部副部长、部长;2005年起任职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1年8月起至今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3.董可超:男,1958年5月出生,硕士,经济师。1976年12月起,入中国人民解放军83235部队服役。1981年2月起,任职于浙江省机电公司,后任职部门经理。1998年12月起,任职于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4月起,任职于浙江物产置业有限公司筹备负责人。2005年5月至2011年7月,任职于浙江物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1年8月至今任职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4.张力:男,1962年2月出生,1983年毕业于苏州大学,1999年取得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学历,国际商务师。1988年起至2008年5月先后任职于浙江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公司总经理、中大兴盛公司董事长、中大投资公司董事长、中大集团副总裁;2008年起至2011年任浙江物产元通机电(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至今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朱清波:男,1972年6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浙江大学MBA。曾任浙江物产金属薄板有限公司常务副总,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

6.汪一兵:女,1966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3年起在浙江省兴财房地产公司工作,历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3年10月起任浙江银马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5月起任浙江省兴财房地产公司长兴项目公司总经理;2008年6月起任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投资管理一部经理。现任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投资管理一部经理,兼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1年8月起至今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沈进军:男,1957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1977年起就职于北京化工研究院。1986年9月起先后任职于国家物资局、物资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国内贸易局科长、副处长、处长。2001年7月起任职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部门主任。2005年起至今,任职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秘书长。2010年3月至今兼任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1年7月至今兼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黄董良:男,1955年9月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教授,高级会计师。1978年起,任职于浙江财政银行学校。1980年起,任职于浙江财政学校教研室副主任。1985年起,任职于浙江财经专科学校教研室主任。1988年起,先后任职于浙江财经学院财政系副主任、科研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会计分院院长、会计学院总支书记。1994年至今,兼任浙江省会计学会副秘书长。2004年至今,任职于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院长。2010年至今,兼任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2年至今,兼任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朱红军:男,1976年1月出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博士学位,教授。1999年起至今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担任教职。2009年6月起担任校工商管理学科评议组成员,2009年9月被任命为会计学院副院长(分管本科生及研究生教学),2010年4月起担任会计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2013年12月起担任上海市青联委员。2008年至今,兼任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正在换届);2010年至今,兼任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2月起,兼任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年3月起,兼任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进军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沈进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沈进军

2014年5日4日

黄董良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董良,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董良

2014年5月4日

朱红军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朱红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红军

2014年5月4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沈进军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4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黄董良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4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朱红军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4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23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度股东大会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了《物产中大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了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内容。

2014年5月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还将提请股东大会审议。2014年5月5日,公司接到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持有公司A股268,901,6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2%,以下简称“物产集团”)《物产集团关于增加物产中大2013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为避免重复召开股东大会,提高公司决策效率,物产集团提请将上述议案作为新增临时议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查,认为控股股东物产集团单独持有本公司34.02%的股份,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除增加上述临时提案外,原《物产中大召开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会议时间、会议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增加临时提案后的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3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16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6日9:30—11:30 和13:00—15:00。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中大广场A座本公司五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

8.《公司2013年度董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逐个表决);

13.《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逐个表决);

14.《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逐个表决)

15.听取公司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中第6项、第10项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4年5月9日(星期五)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现场会议登记办法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及持股凭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会议登记手续。

3.登记时间 :2014年5月 12日- 13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4.登记地点: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2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5.联系方式

(1)公司联系人:祝卸和、颜亮、龚森森

(2)联系电话:0571-85777029、85777020

(3)传  真:0571-85778008

(4)邮 箱:stock@zhongda.com

(5)邮  编:310003

6.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5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公司出席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并按照以下指示行使表决权: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   
8《公司2013年度董监事薪酬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1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票数
12.1选举陈继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股
12.2选举王竞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股
12.3选举董可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股
12.4选举张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股
12.5选举朱清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股
12.6选举汪一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同意 股
13《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选举票数
13.1选举沈进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股
13.2选举黄董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股
13.3选举朱红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股
14《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选举票数
14.1选举张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股
14.2选举舒文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股
14.3选举黄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同意 股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方签章: 委托方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方持有股份数: 委托方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2014年 月 日

附注说明:

1.本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2.本次授权委托事项中议案12、13、14采取累积投票制,当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按意愿进行分配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各候选人在所得赞同票数超过出席该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2(含1/2)的前提下,根据所得赞同票多少的顺序依次当选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3.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2: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

投票日期:2014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总议案数:23个。

一、投票流程

(一)投票代码

投票代码投票简称表决事项数量投票股东
738704中大投票23A股股东

(二)表决方法

1、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申报价格,99.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所示:

议案序号议案内容委托价格
 总议案99.00元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00元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0元
3《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3.00元
4《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00元
5《201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5.00元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和审批权限的议案》6.00元
7《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及支付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7.00元
8《公司2013年度董监事薪酬的议案》8.00元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土地储备投资额度的议案》9.00元
10《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10.00元
11《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11.00元
12《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1选举陈继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12.01元
12.2选举王竞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12.02元
12.3选举董可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12.03元
12.4选举张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12.04元
12.5选举朱清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12.05元
12.6选举汪一兵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12.06元
13《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1选举沈进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01元
13.2选举黄董良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02元
13.3选举朱红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13.03元
14《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14.1选举张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14.01元
14.2选举舒文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14.02元
14.3选举黄志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14.03元

(三)表决意见:

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1-11项议案:在“申报股数”项填写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对于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12-14项议案,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选举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议案个数相等的投票总数(本次12项议案组数为6;13项议案组数为3;14项议案组数为3)。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共有6名,则该股东对于12议案组,拥有600股的选举票数。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四)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二、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 2014年5月9日A 股收市后,公司某股东拟对本次网络投票1-11项议案全部投同意票,则申报价格填写“99.00元”,申报股数填写“1股”,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04买入99.00元1股

2、如公司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同意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04买入1.00元1股

3、如公司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反对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04买入1.00元2股

4、如公司某股东需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分项表决,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第1号议案《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投弃权票,应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股数
738704买入1.00元3股

5、对12-14项议案:如某股东持有100股股票,拟对本次网络投票的共6名董事候选人议案组(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方式如下:

议案名称对应的申报价格(元)申报股数
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
选举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候选人:董事一12.01600100200
候选人:董事二12.02 100300
候选人:董事三12.03 100100
………..  ……….. 
候选人:董事六12.06 100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一)考虑到所需表决的议案较多,若股东需对所有的议案表达相同意见的,建议直接委托申报价格99.00元进行投票。股东大会有多个待表决的议案,股东可以根据其意愿决定对议案的投票申报顺序。投票申报不得撤单。

(二)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股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大会有多项表决事项的,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即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四)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到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附件3

股 东 登 记 表

兹登记参加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 股东账户号码: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注:授权委托书、股东登记表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4—22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九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九次监事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30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5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监事5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5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推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为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推选张肃、舒文云、黄志明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选举。

同意该项议案的票数为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4年5月5日

附: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肃:男,1955年5月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1975年起任职于金华市金属材料公司,先后任公司团总支书记、公司工会主席、副经理、经理,1991年起任职于金华市物资局,先后任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2001年12月至2008年4月任职于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任职于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经理,兼任南方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2011年7月起任职于浙江物产民爆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现任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组一组组长

2.舒文云,男,1962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1993年起任职于浙江物产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财务部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党委委员,现任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外派监事组一组副组长。

3.黄志明:男,1976年4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98年起任职于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先后任机要秘书、办公室副主任;2009年起,任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现任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兼任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农都农产品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东方星空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8月起至今任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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