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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光电 公告编号:2014-026TitlePh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14年4月30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6日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5日~5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6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5日15:00至2014年5月6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沈小平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9,453,1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545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69,293,94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1.487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9,1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57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3、《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4、《201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6、《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公司201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1,663,261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69,453,102股,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作2013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述职报告全文详见2014年2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张晓森律师、孙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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