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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18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29日已发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分别以发送电子邮件及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了各位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14年5月6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通知详见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19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二)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关注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盈利和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除非因存在合理及充分的理由,除非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且依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否则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盈利,在按照本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依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现修订为:

(二)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应关注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根据盈利和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除非因存在合理及充分的理由,除非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条件且依本章程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否则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盈利,在按照本章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应依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二、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a)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b)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c)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

d)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公司未发生亏损且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f)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现修订为:

(三)现金分红政策

1、在具备下列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上述“年”均指会计年度。

2、现金分红条件如下:

a)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b)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0.1元;

c)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2元;

d)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e)公司未发生亏损且未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

f)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第(六)款 第一段: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

现修订为: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20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上午9:00时

●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5日

● 是否提供网络投票:否

● 《关于修订<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14年5月22日(星期四) 上午9:00时

(四)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五)会议地点: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审议《关于修订<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上述议案修订内容于2014年5月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会议出席对象

(一)截至2014年5月15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同时,上述股东有权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持股东本人授权委托书参加会议,该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4年5月20日—2014年5月21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三)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四)登记手续: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将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 系 人:李铁岩、张守启

联系电话:0432-64684562

传 真:0432-64665812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邮 编:132013

(二)会议入场登记时间: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当日8:30-8:50分持相关股东登记资料原件进行现场登记后入场,8:50分以后将不再办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4年5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议案内容同意反对弃权
审议《关于修订<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360 证券简称:华微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21

债券代码:122134 债券简称:11华微债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2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其中: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0.0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扣税后)0.018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2日

● 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6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2014年3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4年3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3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4年5月1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公司2013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

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8,08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14,761,600.00元(含税)。

(四)代扣所得税的有关说明:

1、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统一适用20.0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0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0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5.00%。公司先统一按5.0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19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0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18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00%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公司按照10.0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3、对于除QFII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当地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2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4年5月1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上海鹏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及吉林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 系 人:李铁岩、张守启

3、地 址: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圳街99号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处

4、邮 编:132013

5、电 话:0432-64684562

6、传 真:0432-64665812

七、备查文件目录

●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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