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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4-032TitlePh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6、议案7、议案13、议案14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4年4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5月6日下午2点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绣菊园7号楼地下一层培训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何巧女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柯湘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人共1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01,449,9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844%。

  二、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增设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年5月6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网络投票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57,4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29%。

  两项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为22人,代表股份402,607,425股,占总股本的60.157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其中议案6、议案7、议案13、议案14采用特别决议表决,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审议通过《201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3年董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594,987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票为12,25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3年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3年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4-2016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审议通过《201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度向银行申请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审议通过《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审议通过《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何巧女、唐凯、张诚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263,168股。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9,262,9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16、审议通过《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7、审议通过《关于在北京设立苗联网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402,607,241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票为0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票为184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分别就2013年度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2013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工作等方面作了述职报告。《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全文刊载于2014年4月11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金奂佶律师、柯湘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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