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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池化工 公告编号:2014-022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聘请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有增加、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5月6日 2、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春啟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124,514,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2.3435%。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李长嘉律师、韦朝鸿律师列席会议并予以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8,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河化集团、张志勇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4,496,163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昊华骏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8,8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根据相关规定,关联股东河化集团、张志勇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24,496,163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审议否决了关于聘请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与会股东一致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2006年2月15日开始为本公司提请审计服务,至今已满8年,根据《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1】24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同一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应不少于2年,不超过5年;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15位且审计质量优良的会计师事务所,经相关企业申请、国资委核准,可适当延长审计年限,但连续审计年限应不超过8年。"为此,与会股东对该议案投反对票。 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反对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4年贷款额度及授权办理有关贷款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514,9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该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长嘉、韦朝鸿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详细内容请登陆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查阅。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四年五月七日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3)第519-3号 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长嘉、韦朝鸿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对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 召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201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如期于2014年5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春啟先生主持,并完成了会议的全部议程。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24,514,985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34%。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4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除《关于聘请审计中介机构的议案》未获通过外,其他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了表决。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承办律师:李长嘉 负责人:李长嘉 韦朝鸿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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