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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14-028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6日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5日至2014年5月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6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5日下午15:00至2014年5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云集路1152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尧根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087,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8,087,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6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38,087,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087,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087,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38,087,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87,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87,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8,087,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陈枢青先生、章勇坚先生分别就2013年度履职情况作了述职报告,姚先国先生因身体原因未能亲自出席,委托陈枢青先生代为述职。上述述职报告全文均刊载于 2014 年4月1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供投资者查询。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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