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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4-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1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㈠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8日13:00。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姜巨舫总经理 6、会议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㈡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102548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3%。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㈠ 2013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㈡ 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㈢ 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㈣ 2013年度财务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㈤ 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㈥ 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㈦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披露在同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㈧ 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㈨ 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冯志斌先生、徐德良先生、陈晓华先生为非独立董事,相关情况如下:
㈩ 关于补选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吴建华女士和章剑敏先生为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相关情况如下: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张光杰、祝卸和、杨红帆分别向大会作了《201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2、律师姓名:何江良、李纯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9日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2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八次董事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4月28日,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七届十八次董事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4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参加会议的董事9人,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姜巨舫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通知中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 1、选举冯志斌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选举徐德良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确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对存在成员空缺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了补选。补选后,上述委员会的成员组成情况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冯志斌(主任委员)、徐德良、吴康慧、陈晓华、张光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张光杰(主任委员)、祝卸和、徐德良;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祝卸和(主任委员)、杨红帆、陈晓华。 上述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附件:董事长、副董事长简历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9日 附件:董事长、副董事长简历 一、冯志斌先生简历 1、基本情况 冯志斌 男 50岁 中共党员 高级国际商务师 2、教育背景 1984年河北大学哲学系毕业,获学士学位 1986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研究生班毕业 2002年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毕业,获EMBA学位 3、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曾任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所助教、讲师,中共中央组织部政策研究室干部、副处级调研员,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企管部副总经理、人事部总经理、企发部总经理,中国通用集团公司实业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后更名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经理、党组成员、副总裁,浙江省石化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化肥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中化化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 现任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化蓝天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4、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徐德良先生简历 1、基本情况 徐德良 男 50岁 中共党员 高级会计师 2、教育背景 浙江财经成人教育学院 财政专业 3、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曾任 原金华市财税局琅琊财税所工作,原金华市财税局税政股工作,婺城区财税分局税政股副股长,金华市财税局税政科科员、副科长、科长,金华市财税局直属二分局局长,金华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金华市地税局稽查支队支队长,金华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金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省国贸集团金信信托重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金信信托重整工作组组长。 现任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副董事长。 4、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0411 证券简称:英特集团 公告编号:2014-023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二次监事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4月28日,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召开七届十二次监事会议的通知。会议采用现场结合通讯方式于2014年5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5人,缺席会议的监事0人,会议由公司监事张华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对通知中所列事项进行了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选举吴建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至本届监事会届满(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附件:监事会主席简历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5月9日 附件:监事会主席简历 吴建华女士简历 1、基本情况 吴建华 女 55岁 中共党员 高级经济师 2、教育背景 浙江温州商业学校 财会专业 浙江广播电视大学 财会专业 美国百林顿大学 MBA 3、工作经历、兼职情况 曾任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财基科会计副科长,浙江省针棉织品进出口公司财务科科长、副经理,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浙江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委员,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改革与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任、战略与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副主任、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副董事长,浙江华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杭州余杭海欣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4、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5、未受过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4月18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审议的事项,并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时间地点和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8日13时在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96号中化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姜巨舫总经理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册和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人,共计代表股份10254885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议案 1、2013年度报告; 2、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 3、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 4、2013年度财务报告;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补选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相符,不存在对公告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3年年度报告》:同意票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2、《2013年度董事会报告》:同意票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3、《2013年度监事会报告》:同意票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4、《2013年度财务报告》:同意票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5、《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6、《关于英特药业为英特海斯医药和绍兴英特大通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票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票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 8、《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 102548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 9、《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冯志斌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得票数为10254885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徐德良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得票数为10254885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陈晓华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得票数为10254885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0、《关于补选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议案》: (1)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吴建华为公司监事,得票数为10254885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章剑敏为公司监事,得票数为102548851股,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通过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何江良 经办律师: 何江良 李纯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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