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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7 证券简称:光明乳业 公告编号:临2014-016号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4-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元(含税)。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19元;个人限售股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18元。 ● 股权登记日:2014年 5月16日。 ● 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4年4月25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4年4月2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以2013年度末总股本1,224,497,45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44,899,492元(含税)。 (二)发放年度:2013年度。 (三)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限售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9 元。 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按照1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红利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时间 (一)股权登记日:2014年5月16日。 (二)除息日:2014年5月19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5月2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5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方法 (一)股东上海牛奶(集团)有限公司、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事项 联系地址:上海市吴中路578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4584520-5506 联系传真:021-64013337 联系人:沙兵 邮政编码:201103 特此公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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