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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投资者服务热线专栏(227期) 2014-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问: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答: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大宗交易、认购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协议受让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2、问:中外合资企业可以直接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吗? 答:可以,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通过证券公司等开户代理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具体的办理手续请详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问:如果上市公司不兑现或者不完全兑现所作的承诺怎么办?有约束和惩罚措施么? 答:目前国内证券市场对于不守承诺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方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的,将记入诚信档案予以公示,并建立了一系列失信惩戒制度,如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等业务时,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对当事人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对涉及承诺相关方的行政许可申请(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进行审慎审核或做出依法不予许可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会开展上市公司股东、关联方及上市公司承诺履行情况专项检查,将依法对恶意不履行承诺的行为进行查处。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及整改前,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承诺相关方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2)我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相关当事人等违反承诺的,我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我所三个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履行承诺事项另作出了专门规定。 4、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后,其配偶能否担任独立董事? 答:根据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1年修订)第七条规定,近一年内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被提名、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因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后一年内,其配偶不得被提名或担任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5、问:对被质押的股份能否进行司法保全? 答:可以。证券质押登记和司法保全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事项请向其咨询。 6、问:上市公司能否聘请取得香港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人作为会计身份的独立董事? 答: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我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均要求至少一名会计身份专业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内地注册会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或者会计学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业资质的人员。 7、问:“大非”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约定式购回,是否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答:持股5%以上的流通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和其他方式导致的股份变动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所业务规则中有关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报告、披露义务。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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