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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46 证券简称:轴研科技 公告编号:2014-028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4-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15:00至2014年5月13日15:00。 (2)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吉林路1号 公司1号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梁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5,77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5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13,724,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0.82%。 3、网络投票的相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047,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73%。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对公告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2、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3、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15,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4、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5、审议通过了《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国机财务公司开展金融合作的议案》 公司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同为国机财务公司的股东,与此议案关联,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13,724,000 股,在该议案表决时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03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 。 7、审议通过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15,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76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9,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13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独立董事2013年度述职报告》全文于2014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罗剑烨、刘梦飞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5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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